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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试行)

文章来源:红河州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2/03/2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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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云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工作要求,加快创新型红河建设,推动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在“十四五”期间落实以下10条措施。

  一、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红河州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对在红河州的企业,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补;获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补。

  二、实施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为实现红河州研发投 入“十四五 ”增长目 标,完善激 励机制,在积极争取省科技财政后补助的同时,实施红河州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 ,分基本补助 、增量奖补。对先行投入500万元以下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纳统企业,且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的,按照标准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相比较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长100万元以上的纳统企业,给予增量奖补。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进行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

  三、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 增”行动 计划。对首次获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加大力度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从省外引进整体迁入我州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科技经费补助10万元,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户0.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四、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建设。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新获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开展硬件提升、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工作。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0.5万元补助。

  五、设立红河州院士专家工作站。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赴红河州创新创业,搭建高层次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应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站一个运行周期为3年,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30万元的经费支持;专家工作站给予总额10万元的经费支持。

  六、推行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和产业化,从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向红河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选派科技人员,指导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协助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产品性能,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每年认定不超过40名红河州工业科技特派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外引内培、一企一策,坚持招大引强,对总部新落户红河州的生物医药世界500强或国内工业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标准化、规范化、有机化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积极发展道地药材。对中药材交易中心、创新研发平台、临床试验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加大支持力度。

  八、加快建设红河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在弥勒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基础上,创建申报红河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园区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园区内首次获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整合州县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力量,全力推动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人才和团队落地红河。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举办“科技入红”活动,打造“科技入红”升级版,做到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重,努力把红河州打造成为沪滇科技合作示范区。

  十、定期召开红河州科技创新大会。定期研究部署全州科技创新工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在红河州科技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每年研究一次以上科技创新工作。各县市党委、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情况。

  我州现行有关政策与10条措施不一致的,以10条措施为准。国家、省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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