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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0/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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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增强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红河州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法院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信访局、州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红河监管分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法院,办公室主任由州法院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法院民二庭庭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二)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债券股权、重整招商、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三、任务分工

  (一)州法院:统筹汇总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研究梳理企业破产处置中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定期通报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破产典型案例。

  (二)州检察院: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中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并对破产程序中涉嫌虚假申报、逃废债行为等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立案监督。

  (三)州发展改革委: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协调处理涉企业破产相关事宜。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法院、税务、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困企业欠税、欠薪、涉诉等风险情况适时分析研判,推动无经营价值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及时退出市场;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对具有经营价值确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在破产重整时给予政策扶持和支持。

  (五)州公安局:及时处理回复管理人履职、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而举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积极对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行为开展打击;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六)州司法局:引导辖区律师事务所积极申报入围破产管理人名册,会同法院积极组织对辖区破产管理人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七)州财政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破产费用、资金保障工作。

  (八)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停保、账户注销、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积极促进企业职工再就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的支付,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支持和协助管理人依据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破产企业不动产产权过户、抵押权注销等事项,并推动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经审批后允许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依法办理分宗审批手续,盘活破产财产的处置;着力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积极推动因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超竣工期限、未办理验收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十)州生态环境局: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中,指导和协助企业解决现状存在的环境问题。

  (十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支持和协助管理人调取不动产销售的网签信息;配合管理人完成破产企业工程竣工验收、物业用房移交等工作;研究“问题楼盘”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十二)州市场监管局:支持和协助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等事项,并简化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推动破产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工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三)州信访局:统筹、化解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信访稳定工作,有效预防、交办、协调和化解督促涉及破产企业的信访问题。

  (十四)州投资促进局:积极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十五)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开展破产重整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工作,支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

  (十六)州税务局:为管理人查询、变更、清算备案、申领发票、纳税申报等破产涉税事项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依法贯彻落实相关减缓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工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配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开展对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四、工作要求

  (一)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会议参会单位和人员、会议地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联动联系工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府院联动协调会议研究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贯彻落实。本意见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州法院牵头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三)重大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破产重整案件,可在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专门处置企业破产案件的临时机构,由州法院和相关职能单位组成,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确定其职责,并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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