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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农产品进出口联动工作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0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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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建立农产品进出口联动工作机制改革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建立农产品进出口联动工作机制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红河州对外贸易发展暨贸易强州“十四五”规划》《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州关于建设沿边开放示范区推进贸易强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1〕30号)落实,全面推进红河州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各项重点工作,扩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规范管理,发挥我州农产品资源优势、口岸通关优势、稳外贸政策优势,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完善协同推进和政策激励机制,到2025年,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达135户以上,培育进出口贸易总额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达70万亩以上,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达100亿元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关地协同服务机制

  1.各县市要储备一批可备案和注册登记的基地资源,规范基地农产品种植、收购、销售等环节,扩大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种种植规模。规范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前期工作,实行村小组或村委会、乡镇、县市商务部门三级审核。蒙自海关根据《红河州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联合监管登记表》,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办法进行办理,及时对出口农产品基地开展备案和注册登记工作。县市、乡镇和有关部门配合蒙自海关开展农产品出口基地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蒙自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2.提升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对红河州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出口通关相关手续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折返环节。对以9710业务模式出口农产品的退税办理手续进行政策研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绿色通道”,提高手续便捷性和效率,增强企业开展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意愿。(牵头单位: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州商务局、河口海关、蒙自海关、金水河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农产品进出口市场主体培育机制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人才引进。鼓励引导在红河州进行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的州外企业在红河州内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开展农产品出口业务。吸引更多外地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到红河州注册,鼓励已在红河州获得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的州外企业在红河州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开展农产品出口业务。对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超1000亩的企业,原则上培育发展为限额以上贸易类企业。(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蒙自海关、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州外汇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快培育农产品进出口市场主体。支持企业在红河州注册,搭建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加工能力强、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水果包装厂。支持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主体牵头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州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蒙自海关、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助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机制

  1.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组织企业用好南博会、广交会、进博会等展会平台,支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主动参与国内外重要食品博览会等专业展会和促销活动,抓订单、拓市场。鼓励和引导农产品进口企业与国内大型超市、流通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实现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创新农产品出口贸易方式。推进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宽销售渠道,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线上市场,全力推动产品营销电商化。开展品牌营销,鼓励支持企业在海外布局设立商务机构、营销网点,对接一批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资源。引导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重点市场建设公共海外仓、产品分拨中心,扩大红河州农产品在南亚东南亚辐射带动范围。(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机制

  1.打造“一站式服务”服务体系。完善海关、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体系,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引导企业提升对RCEP规则利用率,推进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和无纸化申报,缩短农产品出口检测时间,发挥中越农产品“绿色通道”作用,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产品通关手续,优先查验农产品,提高机检比例。(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河口海关、蒙自海关、金水河海关)

  2.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加强对州内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指导,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组织农产品出口提供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出口国检验检疫标准等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培育存量企业积极拓展农产品出口业务,(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蒙自海关、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搭建农产品进出口信息交流平台。盘清全州农产品种植、进出口企业、出口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等情况,共享信息数据,加强分析研判,建立红河州农产品进出口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企业与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利益联结。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农产品进出口协会,搭建农产品进出口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提供市场需求信息,推动红河州农产品出口企业匹配目标客户,助力企业抱团出海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蒙自海关、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农产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少于1家,提供通关、外汇、退税及配套的物流和金融等“一站式”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开展农产品进出口跨境结算,首年服务农产品进出口企业不少于20家,自第二年起,服务外贸进出口企业保持不少于50家。(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蒙自海关、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以贸促富”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进一步创新“以贸促富”先进乡镇创建活动,提升全州乡镇参与先进创建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外贸与村集体经济共同发展模式,充分调动各村委会、村小组参与创建活动积极性,支持组建村集体经济公司,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规范管理,为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收购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包装、开具收购发票、对接国际市场、物流运输等系列服务,促进外贸增长、村集体增收、农民致富。(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政策

  (一)对州内企业备案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当地农业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资金或省切块下达的农业项目资金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给予倾斜。

  (二)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且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再奖励5万元。

  (三)对州内企业备案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内生产的农产品出口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优先对外推荐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注册,所属区域优先推荐评选云南、全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四)对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加工能力强、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水果包装厂加工后申报出口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海关提供预约查检服务,支持快检、快放。

  (五)鼓励州内企业备案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科技创新,创建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条件,并按规定在财政支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引导符合条件企业纳入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管理,实行“一企一策”,在办理退(免)税、通关、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等方面提供专人跟踪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发挥红河州“贸易强州”工作专班作用,统筹推进农产品进出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扩大农产品进出口工作,解决堵点问题,定期走访调研企业,多部门多渠道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诉求。

  (二)加大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省推进农产品进出口的各项扶持政策,给予农产品进出口企业支持。对评为州级“以贸促富”先进乡镇、农产品出口增长较快的企业、全州外贸稳增长贡献大且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奖补政策,加大对先进乡镇创建活动财政支持力度,对积极参与先进乡镇创建活动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打造特色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在相关项目安排、贷款担保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完善外汇服务,实行涉税优惠政策绿色通道,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列入银税互动。

  (三)加强监督考核。每季度末5日内报送工作推进情况至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晾晒”工作成绩单,对工作开展有力、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被动应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形成比学赶超、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

  附件:1.红河州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联合监管机制

  2.红河州农产品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3.红河州农产品进出口快速通关操作流程

  附件1

红河州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联合监管机制

  为强化我州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联合监管工作,扩大提升农产品出口基地规模和质量,切实将我州农产品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外贸优势,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主要目的

  通过出口农产品基地所在村委会或村小组、乡镇、县市商务部门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出口新鲜水果果园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提升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海关办理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提供支撑参考。

  二、运转流程

  (一)企业提出备案需求。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备案主体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供货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2.基地负责人,植保员(技术员)有关证明材料;

  3.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环节上的追溯体系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材料;

  4.基地平面图及地块组成清单或地块编号布局图(平面图应注明基地位置和面积);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村委会或村小组初审。对辖区内拟向海关申请备案和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出口基地信息进行核实,严格审核基地合法经营种植用地证明文件和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红河州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联合监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送至所属乡镇。

  (三)乡镇复核。乡镇收到村委会或村小组报送的《审核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基地和企业信息复核,并将《审核表》报送至县市商务部门。

  (四)县市商务部门终审。县市商务部门收到乡镇报送的《审核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终审,并将《审核表》同时报送至红河州商务局外贸科(电话3732260)。

  (五)蒙自海关办理及通报。蒙自海关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办法进行办理,结合红河州商务局推送的出口农产品基地名单,及时对出口农产品基地开展备案和注册登记工作,相关办理情况通报至红河州商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村委会或村小组。引导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企业如实申报、规范管理。探索组建村集体经济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收购、加工包装、对接国际市场、物流运输等系列服务,健全企业与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利益联结。严格审核基地合法经营种植用地证明文件和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协助海关高效监管,对实际情况与备案和注册登记不符或长期未使用的基地,及时将异常信息通过该机制报送至红河州商务局,由红河州商务局将相关情况通报蒙自海关。

  (二)乡镇。要动态掌握辖区内已备案或注册登记的出口农产品基地情况,储备一批可备案和注册登记基地资源,扩大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种种植规模。指导村委会或村小组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规范管理,做好规划、设计、建档、立牌建设标准化基地。牵头规范清理已备案和注册登记出口基地,并向社会公示规范清理结果。组建在海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加工厂,加快农产品深加工的开发和工业化生产,提高出口农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参加红河州商务局“以贸促富”先进乡镇创建活动。

  (三)县市商务部门。要统筹辖区内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基地信息库,推动解决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农产品出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培育一批本土农产品出口企业,用好农产品出口基地资源、优质服务等转化一批州外备案企业落地红河,利用国际会展平台、商务系统市场资源等,帮助企业开拓扩大国际市场,培育发展一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

  (四)蒙自海关。组织开展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对我州外贸企业、乡镇、村委会或村小组开展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业务培训指导。定期向红河州商务局提供我州农产品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情况。

  (五)州商务局。要统筹推进全州农产品出口工作,联合多部门研究解决农产品出口存在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协调保障工作机制正常运行。用好中央、省、州外经贸资金扶持政策,通过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制度、红河州商务局“以贸促富”先进乡镇创建活动等,加大对我州农产品出口企业、基地备案和注册登记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评选创建一批出口农产品先进乡镇,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实现全州农产品出口增长。

  附件2

红河州农产品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的政策作用,助力我州农产品外贸企业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办理机构和途径

  (一)办理机构。州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联系电话:0873—3733976、3733980),各县市税务局。

  (二)办理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电子税务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1. 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 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 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农产品出口退税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

  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及免抵退税申报

  1.程序和期限。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2.申报资料。《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及免退税申报

  1. 申报程序和期限。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2. 申报资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三、出口退税收汇规定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另: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税务、海关、商务部门要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农产品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

  (二)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农产品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附件3

红河州农产品进出口通关操作流程

  为提升农产品进出口通关效率,助力农产品快件快出,为我州农产品进出口企业降本赋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农产品进出口通关流程

  (一)企业进出口资质办理

  1.工商注册登记。可至业务窗口或登录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办理,咨询单位及电话:州市场监管局,0873—3720361。

  2.海关注册备案。可至业务窗口或登录“互联网+海关” 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www.singlewindow.cn/)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咨询蒙自海关稽查科,0873—3735768。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出境种苗花卉企业注册登记,咨询蒙自海关监管科,0873—3056197。

  3.出口退(免)税登记。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咨询单位及电话:州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873—3733976、3733980。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可至业务窗口或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微信公众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www.safe.gov.cn/yunnan/)办理,咨询单位及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0873—3710261。

  (二)出口原产地证办理

  出口农产品原产地证书实行“属地备案、通报通签”的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模式,备案企业可就近选择海关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申请签证。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不能自助打印的,需到现场签发原产地证书。咨询单位及电话:蒙自海关,0873—3056198;河口海关,0873—3450277;金水河海关,0873—5226805。

  1.企业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企业自助打印带签证机关印章和签名的原产地证书,需配置彩色双面打印机,同时将企业中英文印章和申报员签名笔迹彩色扫描件维护到单一窗口自助打印模块中。

  2.现场签发原产地证书。如需现场签发原产地证书,企业在申报系统中上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签证机关需要的其他单据。收到审核正确回执后,申报员携带签证章到申领海关签发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申报前监管(产地报检)

  1.企业申请。农产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通过单一窗口,向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2.海关受理。海关审核申请出口的农产品相关信息,并实施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经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四)进出口农产品报关

  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选择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代理报关委托协议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情形);

  2. 出口农产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五)进出口农产品查检放行

  口岸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进出口农产品实施口岸查检,对查检无异常的农产品快速办理放行手续;经查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由海关责令整改或退运。

  二、工作要求

  (一)保障“白名单”企业优先通关。对符合条件,纳入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管理的农产品进出口企业,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企业通关服务保障工作流程的通知》要求,享受各项保障通关服务的惠企政策。

  (二)发挥“绿色通道”作用。充分发挥中越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独特优势,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产品通关手续,引导企业选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缩短申报前时间;提前做好查验准备,优先查验农产品,采取收发货人免于到场查验方式,满负荷运转H986等监管查验设备,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查验,切实提高农产品通关效率。

  (三)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对出口农产品实施“产地实施检验、口岸直通放行”,加强源头监管,减少口岸滞留时间;对输入的农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检疫,实现快速检疫审批、预约通关的“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快捷通关“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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