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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2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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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红河州“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推动红河州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提升殡葬服务能力为保障,创新殡葬管理机制为动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推进火葬区遗体火化,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强化执法监督、全程监管,促进全州殡葬事业稳步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23年,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100%。2024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乡镇覆盖率100%,完成一批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2025年,殡仪馆火化炉尾气排放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全州火葬区火化率达到6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60%。全州大操大办、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低碳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新风逐步形成。

  三、重点工作

  (一)坚持公益属性制定殡葬改革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推动、亲自督促落实,科学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骨灰寄存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依法依规加大对骨灰装棺土葬、遗体散埋乱葬的治理力度。推进“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豪华墓、散墓整治,推进平坟还耕、还地于民、造福于民。已实现火葬区全员火葬的县市要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未实施全员火葬政策的县市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二)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承担殡葬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建设、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城乡居民、分类分步实施,加快殡葬设施建设。一是依法制定建设规划。各级政府按照突出公益属性、功能齐全、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要求,把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入陵园道路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规划等。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是补齐设施短板。严格执行墓葬用地面积规定。根据人口数量、山形地貌,合理建设骨灰堂、节地型骨灰公墓、壁葬、树葬、花坛葬等殡葬设施,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进屏边县殡仪馆、蒙自市新殡仪馆建设,加快个旧、开远、石屏等县市殡仪馆改造升级,稳步推进弥勒、红河、元阳、屏边、建水5县市骨灰堂建设,解决城市居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缺问题。制定《红河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墓地建设、墓地管理标准。2024年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全覆盖,推进一批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项目要素保障,林草、自然资源、住建等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加快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项目用地、项目建设等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完工投用。三是多措并举加大资金投入。州级建立殡葬设施建设奖补机制,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州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中,2023年安排25%,2024年、2025年分别安排15%专项用于补助殡葬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捐赠资金。各级政府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

  (三)健全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不断增强殡葬公益属性,健全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对农村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火化一次性补助1000元。各县市政府要依照规定、因地制宜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对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可扩大覆盖人群。优先将火葬区立体安葬、骨灰寄存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土葬改革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可降解绿色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内的节地生态安葬实行免费。

  (四)提升殡葬服务能力。践行“尊重逝者、慰藉亲人”的殡葬服务理念,各县市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的建设管理,优化殡葬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简化丧事办理手续,优化惠民减免结算环节。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和“互联网+监管”等殡葬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广使用殡葬APP办理安葬业务。打造阳光殡葬,坚决落实殡葬服务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区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强迫和误导消费。探索农村公益性公墓统一墓穴标准、统一绿化标准、统一设施标准和管理有制度、服务有规范、管护有专人的“三统一、三有”建设管理体系。

  (五)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各县市建立健全殡葬执法机制,配强执法队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占耕地林地建坟、散埋乱葬、违规土葬、火葬区骨灰装棺再葬等行为。州、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机构年检制度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全面落实殡葬服务单位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投诉受理监督制度,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质谋取私利的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完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挂钩。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严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加强殡葬中介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净化殡葬市场环境。

  (六)有序推进移风易俗。提升基层组织治理能力,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殡葬研究,传承优秀殡葬文化,不断探索与传统文化相匹配、与现代发展相适应的殡葬礼仪,更好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村镇创建等活动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等战略规划。乡镇要制定农村红白事指导标准,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要建立红白理事会,将厚养薄葬纳入村规民约,逐步推行文明节俭礼葬的治丧方式。坚持服务群众和发动群众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摒弃重殓厚葬、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大力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安全祭扫,在公墓设置祭扫专区,引导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

  (七)加强殡葬队伍建设。各县市对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殡葬管理中心、殡仪馆、公墓等,优化岗位设置,畅通从业人员晋升通道,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通过专项招录等形式,壮大殡葬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加大殡葬业务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技能竞赛、专业比赛等机制,不断提高殡葬队伍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的工作格局。采取月通报、季检查、领导约谈等方式,加强对遗体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提升改造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的督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管理机构要强化公益属性,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殡葬改革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政法、公安、法院、民政、卫健、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生产、建设、经营以及遗体散埋乱葬等违法行为。加强殡葬舆情监测研判和管控引导,严防矛盾激化引发负面舆情。

  (三)强化经费保障。州级建立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提升改造的经费奖补机制。各县市政府要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殡葬服务公共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殡葬设施与人民群众殡葬需求相适应。

  (四)强化监督问责。建立殡葬管理监督考核体系,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葬区火化率徘徊不前、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县市进行通报问责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除国家另有规划外,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寄存20年以上)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各级职能部门发现殡葬改革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问题线索,需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的,按照《红河州纪委州监委规范受理州级有关部门问责项工作办法(试行)》(红纪办〔2018〕26号)要求,及时规范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优势,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推进殡葬事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及惠民政策,宣传文明节俭、生态节地、低碳环保的殡葬理念和先进典型,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形成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红河州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经州政府领导同意,建立红河州殡葬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完善殡葬改革重大制度、政策和机制等;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建议,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研究分析和解决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召 集 人:梁凌云 副州长

  副召集人:杨永明 州政府秘书长

  赵 力 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 蓉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政府新闻办主任

  钟雪飞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荣辉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邓志毅 州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赵华旺 州公安局副局长

  陈志刚 州民政局副局长

  孔跃光 州司法局副局长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于  涛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波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刘  梅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唐卫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炳林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建泽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仇  骏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高  芬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沈文洪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余胜华 州林草局副局长

  李  盛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  川 团州委副书记

  姜  云 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罗丽莉 州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兼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承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新接替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下文,人员变动单位需将人员信息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前,一般应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经与会单位讨论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州委、州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州委、州政府决定。

  四、部门职责

  (一)州民政局:作为全州殡葬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承担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起草殡葬改革有关文件,拟订全州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意见,组织编制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和建设规范;督促检查和掌握全州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殡葬改革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指导殡葬改革业务工作;检查督促各县市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管理的检查和考核;指导全州殡葬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和网络建设,抓好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推进葬法葬式改革,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和少占、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提倡网上扫墓等祭奠方式,树立科学文明的环保理念,努力革除封建愚昧的丧葬礼俗。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禁止非法经营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完成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州政府新闻办: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三)州发展改革委:将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做到主动衔接、尽快审批、积极服务;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政策,并实施监管。

  (四)州教育体育局:在大(中)专、职业技术、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治丧等殡葬文明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五)州民族宗教委:认真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民族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殡葬的各种服务工作;注重少数民族地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协调,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加快公墓建设步伐。

  (六)州公安局:指导、督促县市公安局维护殡葬管理秩序,对涉及殡葬改革的治安、刑事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查找丧主、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处理。

  (七)州司法局:将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点,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相关普法宣传。

  (八)州财政局:筹措资金,加强对殡葬管理机构运转、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提供经费保障。严格按殡葬改革政策规定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丧葬抚恤金。

  (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殡葬改革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的管理。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户不按规定火化和安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核发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

  (十)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将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对申请建设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的土地给予审批。科学合理规划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应避开“三沿六区”(即: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和坝区),避开村庄、水源、林地、耕地,充分利用荒山瘠地。

  (十一)州生态环境局:做好殡葬改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树立科学文明的环保理念。

  (十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区占道搭设灵堂(棚)、游丧、抛撒冥币纸钱等影响州容州貌行为的治理。

  (十三)州交通运输局:规划和支持通往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道路建设,加强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畅通。

  (十四)州农业农村局:做好坟墓搬迁后农用地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五)州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县市旅游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及时制止A级旅游景区内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六)州卫生健康委:加强对医院(含医疗机构)的管理,禁止在太平间等场所搞殡仪服务和封建迷信活动,负责对各医院太平间的管理,严格履行遗体交接手续;做好医院太平间有关工作,病人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督促医院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立即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并指导做好全程消毒处理。

  (十七)州市场监管局:指导、督促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葬服务等经营活动;督促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受理群众对非法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举报,并予以制止和查处。

  (十八)州林草局:将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征占用林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协调办理。指导、督促县市林草部门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对乱葬乱埋等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加强对木材加工交易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木材行为,火化区内禁止棺木加工交易行为。

  (十九)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依法强制执行。

  (二十)团州委: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和宣传优势,在广大团员青年中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发挥青年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号召他们转变传统殡葬观念,树立团员青年在丧事办理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新风尚,以实际行动支持殡葬改革工作。

  (二十一)州总工会:利用工会现有宣传教育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宣传活动,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全州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是大势所趋,充分认识到推行殡葬改革对经济社会和子孙后代的重要意义,带头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二十二)州妇联:组织带领全州妇联干部和广大妇女投身到全州殡葬改革工作之中,响应、主动参与、扎实推进,动员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积极支持、参与到殡葬改革工作中来,发挥妇女典型在殡葬改革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主动研究殡葬改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殡葬改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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