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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2〕83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3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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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2号)精神,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跨省通办”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便企利民异地办

  (一)新增事项。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22〕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2号)文件要求,主动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加快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等22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要求,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逐步梳理推出更多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医保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任务清单时限要求完成)

  (二)巩固成果。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梳理我州已实现“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国家下达事项清单、区域通办事项清单、点对点通办事项清单,并对照清单进一步核查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业务办理流程等,积极配合省级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部署上线,同步要将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确保清单内的事项能办好办易办,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程。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业务标准和省级指导意见,依照“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减流程”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操作规程,形成办事指南对外公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二、推动办理渠道深度融合,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一)提升服务体验。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省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向企业和群众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跨省通办”业务“一端申报”。在省级简化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本地化的简易办事流程,在集中查询、在线导办、精准推送、属地办理等方面提供更加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并积极梳理上报更多“跨省通办”事项通过省平台“一网通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二)完善服务模式。各县市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全面设立“跨省通办”窗口,有条件的县市可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开设“跨省通办”窗口,积极总结经验,不断向辖区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延伸,不断扩大“跨省通办”的覆盖面。州、县市两级有关部门要赋予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收件受理权限,实现异地来件“收件即受理”。州、县市两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与省外政务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完善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服务模式,为企业群众通过“跨省通办”窗口办理跨省业务提供便利。积极发挥导办台、老年人服务窗口、帮办代办窗口的作用,优化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办事需求。积极推动自助服务终端加载“跨省通办”服务功能,有效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推进平台融合。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应用和宣传省平台,支撑全州政务服务事项在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大厅和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一体化申办、接件、受理,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标准相同、办事体验一致,确保线上线下均能办理;积极有效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大厅和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申办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减少企业和群众跑动的次数,加快实现“办事不见面”的审批模式;要提高“跨省通办”协同办理效率,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解决“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邮寄耗时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加强支撑能力建设和系统对接,夯实“跨省通办”基础

  (一)优化平台功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配合省级完善省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积极配合省级做好(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二)推进系统联通。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县市本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省平台网络通、数据通、系统通,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受理、审查、特别程序、决定等业务办理环节一体化流转,以及制证出证、印章加盖、结果寄递、在线支付、评价等一体化服务。按照省平台相关要求,推进完善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自建业务系统接入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省平台用户“一个账号、一次登录、一次认证、全网通用”。(州政务服务局、州数据发展中心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强化数据共享。按照省级部署要求,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保、税务等领域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推进政务服务数据跨省异地共享复用。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自建业务系统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接入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依法依规有序推动常用电子证照跨地区互认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为提高“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提供有效数据支撑。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州数据发展中心、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一)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省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统一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跨省通办”业务“一端申报”。各县市要将点对点“跨省通办”合作事项纳入省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跨省通办”联络机制,积极配合省级推进省际间“跨省通办”合作。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梳理“跨省通办”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通过省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公布,方便省外政务服务机构快速对接。(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二)强化组织保障。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州“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人员、经费、制度保障。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办理服务规则、标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对接,加快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落实,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三)跟踪监督评估。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评估、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对完成任务不力、敷衍应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全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州、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强化对具体事项办理的日常监测管理,强化审管协同。(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州、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加强政策、业务和平台应用培训,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确保经办人员政策通、业务精、流程熟、服务优。(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附件:红河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共22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间

1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州公安局

 

2023年底前

2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  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父母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有关手续。

州公安局

 

2022年底前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底前

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申请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地域限制。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底前

5

住房公积金汇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汇缴,不受地域限制。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底

6

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不受地域限制。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底前

7

提前部分偿还住房  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底前

8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2023年底前

9

提前退休提取住房  公积金

申请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的,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底前

10

航运公司符合证明  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核验航运公司符合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州交通运输局

 

2022年底前

11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核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不受地域限制。

州交通运输局

 

2022年底前

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变更

申请人在申请证书变更时,考核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只需向新考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考核管理部门和原考核管理部门协同办理,申请人不需要到原考核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州水利局

 

2023年6月底前

13

异地电子缴税

因跨省经营或管理需要,申请人可将税款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跨省缴入经营地国库。

州税务局

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2022年底前

14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申请人可在异地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5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6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2022年底

17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8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

2022年底前

19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2022年底前

20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2022年底前

21

退还误收多缴保险费申请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退还误收多缴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州税务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州医保局

2022年底前

22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具有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备案后,按照参保地有关要求可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有关治疗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州医保局

 

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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