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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红河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1〕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2/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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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红河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0日

红河州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按照省、州城镇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短板,尽快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

  2021年至2023年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每年新建污水管网50公里以上,改造污水管网50公里以上。其余县市每年新建污水管网45公里以上,改造污水管网30公里以上。持续保持城市(县城)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到2021年底,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改造实现一级A标排放;各县市完成辖区内排水管网普查,设市城市、建水县、石屏县、红河流域沿线所在县生活污水直排口全消除。

  到2022年底,各县市完成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到2023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蒙自达到95%、其他设市城市达到80%、县城达到75%的要求;尾水或再生水利用蒙自市、建水县、石屏县、元阳县达到40%,其余县市达到30%。

  (二)坚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按照可回收、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垃圾分类法,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到2021年底,13县市垃圾处理厂保持规范化运行,无害化处理率100%。渗滤液实现适时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到2022年底,蒙自市实现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3年,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石屏县实现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端、中端、末端处理处置建成使用,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占比达到80%以上,其余县市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设市城市和美丽县城县市机械清扫率80%,其余县城达到70%以上,资源回收化利用率平均达到30%以上。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实施排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2021年底前,各县市完成辖区内排水管网普查,查清污水、雨水管网数量、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雨污合流管,存在的排水管网空白区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并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以及红河流域沿线所在县生活污水直排口全消除。2023年3月底前,设市城市、石屏县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评估制度,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动态更新机制。

  (二)加快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合理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适应,不能满足的要实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程。提高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2021年10月底前,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石屏县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BOD)低于100mg/L的,结合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并组织实施。到2021年底,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2年底,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设市城市、建水县、石屏县完成雨污合流管网(排洪箱涵)错接混接治理及老旧破损管网修复改造。每年12月底前组织评估市政污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成效,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BOD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率,污水管网覆盖率、生活污水收集率同期比较上一年度要有明显提升。到2023年底,设市城市、石屏县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率蒙自市、石屏县达到100%,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达到98%以上,其余县达到97%以上;污水收集率蒙自市、石屏县达到70%以上,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达到65%以上,其余县市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蒙自达到95%、其他设市城市达到80%、县城达到75%以上;尾水或再生水利用蒙自市、建水县、石屏县、元阳县达到40%,其余县市达到30%。

  (三)强化排水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推广使用绿色新型管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严格落实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保障管网高效运行。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四)完善污水接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城镇排污许可制度,凡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所在县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要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等小散乱排污户,强化溯源追查,依法依规处罚。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类园区要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县市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制定整治方案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建筑、餐饮、医疗、汽修、加油、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排、偷排等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县市要按照有关标准实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管理运维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支持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对单位内部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要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

  (七)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县市要合理布局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信息化平台,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八)建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方式,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设施;滇南中心城市积极探索建立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到2023年,北部7县市完成建设任务,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南部6县基本建成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处置项目系统,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九)开展生活垃圾无害化等级评价,实现渗滤液达标排放。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市城市和美丽县城县市机械清扫率80%,其余县城达到70%以上,资源回收利用率平均达到30%以上。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渗滤液实现适时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2021年7月底,各县市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自评工作,并上报州级初评;2021年10月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级通过省级评价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州级组织推动,县市实施主体原则,各县市要按照本计划要求,梳理本辖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计划清单,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有序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抓实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完善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强化项目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三)强化项目统筹。要做好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中征地、拆迁、拆违等协调工作,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适时督导考核。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联合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县市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指导。州级将建立巡查、通报、约谈、问责等机制,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开展督查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施通报、约谈,建立州级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县市负责、分级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考核问效机制。自2021年起,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次年1月底前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上年度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进展情况。

  附件:红河州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表

  附件

红河州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表

红河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确保实现“十四五”时期全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治理率达到100%的双百目标任务,制定《红河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覆盖率、治理率均达到两个100%。

  (二)年度目标

  2021年度目标任务:二类县乡镇镇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和处理率均达到80%和70%以上,三类县达到70%和60%以上,异龙湖周边乡镇、农村实现全覆盖。二类县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和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三类县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异龙湖周边乡镇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标。

  2022年度目标任务:二类县乡镇镇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和处理率均达到90%和80%以上,三类县达到80%和70%以上。二类县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和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三类县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

  2023年度目标任务:二类县乡镇镇区、农村垃圾处理设施〔中转站、卫生填埋场(有渗滤液防渗、收集等措施),热解站、焚烧站(有烟气处理工艺)〕和处理实现全覆盖全处理,三类县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二类县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处理率达到75%以上,三类县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2024年度目标任务:二类县乡镇镇区、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处理的基础上,视情况进行提质增效,三类县设施覆盖和处理率要分别达到90%、80%。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025年度目标任务:全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覆盖率、治理率均达到两个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相关要求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数量不足、设备老化等问题,加快推进乡镇镇区、行政村、自然村配备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公共垃圾桶(钩臂式垃圾箱、垃圾房);科学、合理规划并建设垃圾中转站,有条件的应建设压缩式中转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做到密闭、卫生、防雨、防风、无渗漏;改造或拆除现有的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的垃圾收集场所和设施。科学统筹使用县市、乡镇、行政村三级垃圾处理设施,合理选择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对交通便利、距离城市较近乡镇、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处置,尽量采取“村收镇转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与城市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对于交通不便、距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和村庄,应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实现乡镇、自然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共建共享。对现有的简易填埋厂、简易焚烧设施进行改造或拆除,生活垃圾禁止再使用简易填埋、简易焚烧、露天堆放、露天焚烧等粗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二)加快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建设。在处理设施建设上,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理环境、不同经济状况来确定建设的方式和规模。对于山区乡镇要按照《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T54—2017)、《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充分利用坑塘、湿地、农田等自然条件,选择适宜接收生活污水的位置,进行必要的处理形成收集塘(池),再利用乡镇既有的明沟暗渠,将生活污水汇聚至收集塘(池),采用“生态湿地+”的方式进行处理排放,有效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覆盖率,原则上不再使用氧化塘、化粪池等处理。对于经济条件好、地理位置优越、国家重点集镇,按照《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8—2010)相关要求,采取自建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距离县城或邻近乡镇较近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优先采取共建共享方式进行治理,在保证处理设施覆盖率的基础上,对排放不达标的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经过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国家标准要求。

  (三)规范“两污”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以“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分担、市场运营、管理规范”运行模式,探索适合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完善垃圾“收转处”设施维修、更换、保洁、提标及污水收处系统的防堵、防漏、防破等各项措施,建立常态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确保乡镇镇区生活垃圾、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采取“党委统领、政府主导、企业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作用,科学编制“两污”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是乡镇“两污”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统筹、落地、实施、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在建设经费的筹措上,可采取“三个一点”的方式:向上级争取一点、县市自筹一点、社会募集赞助一点,多方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联系,适时了解掌握乡镇“两污”治理项目储备、经费统筹、指标下达等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乡镇“两污”治理项目建设要纳入县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相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土地供给方面予以支持。

  (三)健全完善制度。各县市要针对已建成的项目,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做到检查督查制度化,营运管理规范化,设施管护常态化,垃圾治理无害化,污水排放标准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出台农村污水治理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广泛开展“我的家乡我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思想,正确引导群众以主人公姿态积极参与家乡环境治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动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程度降低运输费用和成本。

  (五)严格督查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促检查的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进展缓慢、群众反响较大、管控不力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多次整改成效不明显,甚至无成效的,将按慢作为、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红河州县市分类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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