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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5/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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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州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5月18日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州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红河州委、州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对省督察组移交的需要追责的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问责,让全州上下引以为戒。州纪委州监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对3个责任单位、16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3个单位中,县处级单位2个、乡科级单位1个,其中:给予通报问责单位1个,检查问责单位2个。责任追究的16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5人,乡科级干部9人,一般工作人员2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通报问责6人,诫勉问责5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1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人,诫勉谈话1人。现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红河州建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污染环境问题。建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自2008年5月试运行以来,不能对城市生活垃圾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在配套的垃圾填埋厂未建设的情况下,长期将大量残渣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厂后面的山坳中堆放,对堆放垃圾的周围未进行相应的排污、防渗滤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的建水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作为垃圾处理厂的管理部门,对垃圾处理厂生产运营监管不到位,相关人员未有效督促垃圾处理厂进行整改,导致污染问题长期存在。对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通报问责,对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正科级待遇干部、时任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张耀明通报问责,对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白中俊诫勉问责,对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应红诫勉问责,对建水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彭丽梅诫勉问责,对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时任建水县城乡规划局局长龙娟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二、红河州绿春县水务局黄连山水库管理房排危重建项目环境保护监管不力问题。2017年2月,绿春县水务局在未咨询和办理环评、建筑规模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原黄连山水库管理房旁10米处开工建设黄连山水库管理房排危重建项目,实际建筑面积1251.68平方米,超出批复建筑面积438.2平方米,且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对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绿春县水务局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原绿春县环境保护局)相关责任人对此工作履职不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检查问责,对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涂在斌通报问责,对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副局长张智安通报问责,对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资源保护科工作人员李春文通报问责,对绿春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卢习恩通报问责,对绿春县水务局总工程师杜春荣诫勉问责,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绿春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海波通报问责,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监察大队负责人、时任绿春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来仁诫勉谈话。

  三、红河州水利局未建立健全生态运行监管机制,未落实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监控系统等问题。红河州水利局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水电站业主安装生态流量监控系统,未能完成生态流量监测网络建设,未对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实现同步在线监控。对红河州水利局党组检查问责,责令红河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余玉龙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红河州水利局保留副处长待遇干部、时任红河州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俊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不力问题。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不力,未按照要求制定船舶污染治理目标、工作要求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最终导致此项工作未得到落实。对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炳林诫勉问责,对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航务管理处处长、地方海事局局长郭跃红党内警告处分。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好红河的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时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坚持绿色发展,按照“最高标准、最严制度、最硬执法、最实举措、最佳环境”要求,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让红河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牢“四个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为全州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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