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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碧云水洗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2/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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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碧云水洗厂:

  你单位报批的《建水县碧云水洗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304-532524-04-05-924900)位于建水县坡头乡大石洞村委会,本次改扩建将已建成的尾矿库按照整改设计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尾矿库有效库容37.8万立方米、总库容42万立方米,选厂在原有重选加磁选工艺的基础上增加2台破碎机、2台洗矿机、1台磁选机,对原料进行破碎后再对水洗排入沉淀池的泥浆进行复选,技改后日处理锰结核土500吨,锰精矿产量为13500吨/年。项目总投资121.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315万元,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红河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防治措施。完善现有原矿堆场、精矿堆场、中间产品堆场、废石堆场封闭和喷雾降尘措施,确保现有生产线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节约用水、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初期雨水收集后汇入选厂东侧路边排水沟经尾矿库右岸截洪沟外排;选矿废水收集后全部回用于选矿工序,尾矿库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沉淀后泵回尾矿库,尾矿库选矿废水全部回用于选矿,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规定的标准后回用于绿化,不得外排;

  提高重复水利用率,选矿生产用水补水应优先使用尾矿库回水,新增选矿生产线的尾矿排放不得造成尾矿库废水排放;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按照地下水跟踪监测方案进行长期监测,发现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有上升或超标趋势及时向有关部分报备。

  (三)加强噪声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对选矿产生的尾矿进行定期跟踪监测,确保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废,才能排入尾矿库。

  落实满足“三防”要求的危废暂存间建设,废矿物油等危废放置于受纳容器中在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交由具有此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进出、转移应建立完善台账并填写转移联单,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厂区及周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四、落实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报告书》要求,制定并完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监测等相关信息。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单位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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