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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绿春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绿春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3〕10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0/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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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医院:

  你院报批的《绿春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绿春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531-84-01-027024)拟在绿春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综合楼新建一间DSA机房及配套用房,新增一台Artis One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使用,管电压125kV,管电流10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本项目总投资69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1万元,占总投资的8.32%。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的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位于绿春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综合楼新医院位于城市建成区,属于医疗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周围无环境制约因素,机房位于新院区医疗综合楼一楼,北侧为候诊区,西侧为麻醉苏醒室、病人准备间,南侧为操作间,东侧为设备间和污物暂存间,机房正上方为会议室,正下方为停车场,四邻及楼上区域不涉及产科、儿科等敏感科室。正常工况下项目产生的电离辐射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及现行管理限值对职业人员及公众照射的要求,其他污染物环境影响可接受。在按“三同时”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屏蔽防护及各项污染控制措施的条件下,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和《报告表》提出的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确保职业照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控制在5mSv以内,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控制在0.25mSv以内。

  (三)严格按照《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屏蔽防护工程的设计,规范建设辐射安全联锁和辐射防护设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工程施工档案,对隐蔽工程留存影像、图片等资料存档备查。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安装调试期间,应加强辐射防护管理,关闭机房防护门,在机房门外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对机房周边辐射水平同步开展监测,及时处置异常情况。落实《报告表》提出的DSA机房辐射防护设施,DSA机房外醒目的位置应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警示灯和门灯连锁装置,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辐射工作区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监督区和控制区管理,防止人员误照射。

  (四)全面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落实辐射安全自检自查制度,确保各项辐射防护设施、联锁装置、剂量监测、报警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定期开展辐射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和辐射监测仪,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职业人员工作时应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介入手术人员工作时应佩带辐射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个人剂量及项目周边辐射环境水平进行检测、监测,以确保职业人员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六)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项目建成后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你院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及其绿春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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