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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源然塑料制品厂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3〕1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3/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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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源然塑料制品厂:

  你单位报批的《建水县源然塑料制品厂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07-532524-04-01-834373)位于建水县南庄镇租用羊街农场三队监舍楼地块,建设1条母粒生产线、1条塑料筐生产线、1条发泡网生产线,以聚丙烯颗粒(新料)、碳酸钙为原料生产母粒,再以聚丙烯(新料、再生料)、部分产品母粒以及色母粒为原料生产塑料筐,以聚乙烯颗粒(新料)、单甘脂、丁烷等为原料生产网套(发泡网)设计规模为年产500吨自用母粒、120万只塑料筐、200吨发泡网,项目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64万元。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原辅料,严格控制再生塑料颗粒使用量和种类,严禁使用规定外的再生颗粒料种。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物料熔融注塑和发泡等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规范设计安装的集气罩收集并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等相关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严格控制劳动定员及生活污水产生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食堂泔水、废油脂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妥善处置。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机油和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建水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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