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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忠华废旧塑料破碎造粒厂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造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10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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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忠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忠华废旧塑料破碎造粒厂年产6000吨废旧塑料造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3-532504-04-05-744807)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茶花山,租用弥勒市长源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建厂房,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2条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线(年产废旧塑料再生颗粒6000吨)和6条破碎生产线,二期建设3条塑料筐加工生产线(年产90万只,折合1550吨)。项目总投资3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共计57.01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回收废旧塑料和新料种类,不得回收处理和使用规定外的废旧塑料、新料。废旧PVC塑料与其他料种应设置隔断进行堆存,不得混堆,禁止废旧PVC塑料进入热熔工段。

  (二)再生造粒和水果筐注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相关要求。

  (三)厂区设置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总排口排入厂区外围自然沟渠。生活污水经油水分离器、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非雨天绿化施肥,不得外排;按要求建设回收废旧塑料清洗废水处理站,确保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相关水质要求,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保障应急事故池接纳事故废水的容量,禁止废水外排、漫流出厂区范围,并认真落实污水处理站的防渗措施。

  (四)加强噪声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分拣固废统一收集后放置于带盖垃圾收集桶内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滤网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具备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脱水后转入干化污泥间暂存,和格栅废渣一道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当地村民定期清掏后,用作农家肥处置。

  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要求进行防渗。建立健全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弥勒分局备案。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三、按照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开工生产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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