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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鑫龙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红环审〔2020〕2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4/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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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鑫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个旧市分公司(单位或个人):

  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鑫龙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532501-03-03-017017)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单位或个人)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单位或个人)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已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2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易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公司(单位或个人)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个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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