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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4〕0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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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联产渣业处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3MABU27F69M

  法定代表人:林东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江水地砖厂内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江水地砖厂内

  2023年12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蒙自联产渣业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内露天堆存从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购买的冶炼固废渣和从个旧市锡隆矿冶有限公司购买的回转窑转炉渣,未设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保设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罚款金额裁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裁量等级为1;2.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裁量等级为1;3.工业固体废物类别: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C=0.4,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最终计算得出裁量金额为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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