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红河州专题专栏>红河州环境保护专栏>环保信息公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4〕03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11:13

浏览次数:

  红河州圣鼎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NWDXA0N

  法定代表人:白祥武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观音村委会江水地村小组31号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新光村委会

  2023年12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州圣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堆场内已建有装载机、配煤机、配矿机等主要设备,堆场项目自2019年5月建成投运以来,至今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罚款金额裁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为2;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C=0.4,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最终计算得出裁量金额为贰拾贰万贰仟元整(¥222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元整(¥22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坤鑫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未披露2023年环境信息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