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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2/0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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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弥勒市竹园镇龙杠山矿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因停产或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等原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完成延续工作,现决定依法注销弥勒市竹园镇龙杠山矿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清单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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