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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1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0/1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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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正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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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唐平江

  企业地址:建水县庄子河村

  2022年6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正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以及1至5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共计六次。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10号)及《送达回执》于2022年9月2日送达你公司;2022年9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建水正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主要理由如下:一、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29日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二、在贵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问题后,我公司积极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严厉批评教育相关工作人员,现已完成整改;我公司后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杜绝事件再次发生。三、疫情期间,公司运行艰难,资金十分紧张,特恳请贵局领导酌情,撤销“处罚人民币参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已共计六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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