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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01-028
  • 发布机构: zjyj
  • 文号: 红教函〔2018〕24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教育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委员第13活动组(弥勒市):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民办教育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9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州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州民办教育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实力不断增强,特色日益显现,在推动教育改革、拓宽投入渠道、增强教育活力、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17年底,全州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512所,在校生114672人,教职工10412人。其中:普通中专2所,在校生4985人,教职工147人;普通中学15所,在校生19001人,教职工1353人;职业高中4所,在校生3969人,教职工212人;普通小学8所,在校生4840人,教职工158人;幼儿园483所,在园幼儿81877人,教职工人数8542人。全州民办学校占地4319.1亩,建筑面积116.2万平方米,图书资料166.6万册。

  二、目前扶持民办学校的主要措施

  州委、州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从政策、资金、人才、土地等方面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全州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支持不断加大,质量不断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一是政策顶层设计。2013年11月,州委、州政府出台的《红河州教育事业振兴金秋计划(2014—2019)》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从建设用地、税收、投融资体制、办学经费补助、州级财政奖补、师资扶持、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为全州民办教育发展保驾护航。自2014年起,州级民办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从2005年的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表彰奖励办学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民办学校的评估、年检工作。二是项目扶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同步纳入学前教育校舍改建计划,对普惠性幼儿园,州级每所给予5万至20万元的补助,2014年以来全州共投入4.87亿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弥勒卓越学校建设,住建部门给予142套公租房建设指标,其中由政府补助426万元。弥勒市政府帮助协调银行建设基金1300万元。三是土地出让优惠。州政府在红河职教园区内按公办学校的价格出让103.3亩土地,支持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建设。弥勒市政府以优惠价格出让50亩土地用于弥勒卓越新校区建设。四是师资扶持。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目前,全州在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共有272人,这些选派教师的工资都由政府承担。民办教师队伍培训工作纳入州级培训计划和“国培计划”,2014年来,先后举办各类培训13期1275人次,民办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三、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扶持的政策措施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2017年12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全面部署加快发展民办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完善鼓励扶持措施,充分激发民办教育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提高我州民办教育发展水平,我州已拟定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框架

  围绕推进我州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支持政策与保障措施,共6个部分26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2条。第二部分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共1条。第三部分是稳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共4条。第四部分是创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共11条。第五部分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共5条。第六部分是加强领导,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共3条。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建设,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

  2.稳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各地、有关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是实施分类登记。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开展分类登记;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特殊情况在学校1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明确登记时间表。

  3.创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一是调整办学准入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梳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实行照单监管。二是鼓励优质教育资源投资举办民办教育。三是鼓励支持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到农村发展学前教育。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州财政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全州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五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六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七是落实民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其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八是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九是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十是保障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

  4.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建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配齐机构成员,健全决策机制。三是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四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五是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教师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

  5.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州级建立由州教育局牵头,州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州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州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三是营造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民办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目前,《实施意见》已征求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工商局、各县市教育局等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了修改。4月4日,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进行了初步审议,我局根据会议要求又进行修改完善,待州政府常务会再次审议后下发执行。

  感谢你们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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