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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会听证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作者:发布日期:2020/06/22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美丽屏边”的形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拟于2020年7月在县城召开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会,现将《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会听证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若对本草案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提出。

  联系方式: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管理科(地址:玉屏镇文化路县发展和改革局二楼价格监测管理科);联系人:罗定武;联系电话:3220986;传真:3221804;邮箱:164289518@qq.com。

  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22日

  

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会听证方案草案

  随着屏边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与日俱增,停车泊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极大的影响了屏边县“云南省美丽县城”的殊荣。停车难影响交通已成为城市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划出临时停车泊位进行管理,以缓解城区停车难的矛盾,并向我局提出了《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求核定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屏住建发〔2020〕57号)。县人民医院向我局提出了《屏边县人民医院关于新、老院区医院停车收费的请示》(屏医发〔2020〕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0〕52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和《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规定,结合屏边县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拟举行核定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会的请示》(屏发改发〔2020〕133号)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以《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举行屏边县城市道路交通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会的批复》(屏政复〔2020〕36号)批复我局。我局对申请定价单位提出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了调查,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将拟制定的《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听证方案》(草案)报告如下,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审议。

  一、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基本概况

  屏边县城区现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城市停车场停车位1803个。其中:道路停车位860个,火车站停车场46个,滴水苗城寨门停车场15个,花山广场停车场86个,县政府停车场72,大龙树湿地公园停车场54个,人事局停车场210个,城市展览馆停车场13个,原影剧院停车场58个,大围山景区停车场240个,文化路停车场29个,季伍花山厂停车场40个,烈士陵园停车场80个。大部分城市道路为单边停车泊位,停车泊位较为分散,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每人管理的车位20个左右,大型停车场配备2人,小型停车场1人。

  据相关部门统计,至2020年5月底,屏边县汽车保有量15536辆,城区各类机动车保有量4236多辆,小车约3800辆。目前汽车新办牌照数还以每月30辆的速度在增加,而城区原划定的车位只有1803个。商业停车场的车位也是有限,有的还没有充分利用,再加之外来车辆的介入,整个城区的停车场已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供小于求,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只能把车随意停放在城市道路旁,造成交通拥堵,形成安全隐患。解决机动车快速增长给城市交通和发展带来的压力,缓解因城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而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制定屏边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县人民医院新老院区停车泊位、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收费是加强和规范停车服务的重要工作。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以下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三、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分为白天、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2:00,其他为夜间时段。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机动车进入停车泊位时的时段,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执行累计收费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二)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屏边县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分为四类: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场停车泊;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空余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屏边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

  初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予收费。临时停车服务15分钟—半小时内(含半小时)收费1.00元,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5.00元封顶。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屏边县市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②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③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1)收费时段8:00至22: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3.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6.00元封顶。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4.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7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23.50元封顶。

  (2)收费时段22:00至次日8: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1.00元封顶。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4.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22.00元封顶。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机动车进入停车泊位时的时段,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累计计费18.00元封顶,大型车累计计费30.00元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3、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主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执行(执行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20%)。

   

  4、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空余公共区域停车收费服务

  参照屏边县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执行,但不得上浮收费标准。

  (三)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的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等,收费时段为7:00至23:00,每车每次收费1.00元。

  五、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车辆安全有序行驶、停放;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六、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执行。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5、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天免收一次停车服务费,免收时间小于等于2小时(包含初次停车不予收费的15分钟)。

  6、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等,收取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质为城市道路占用费。停放车辆应按停车泊位规范停车。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