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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章来源: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局发布日期:2021/04/08 10:05

 为加强对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实际,目前已完成了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请广大群众积极提出宝贵意见!

 

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批准,以保护黄草洲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规划保护管理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规划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实施有利于湿地辖区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经批准的湿地公园保护规划,完善湿地公园各项保护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湿地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参与湿地公园功能相关的建设

(三)开展湿地公园内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保护,同时开展湿地保护知识和湿地文化的科普宣教工作并规范湿地公园游览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和改革林业和草原、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体育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职能,协助、指导、监督做好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按规定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调查和动态监测报告成果运用的业务指导、监督,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  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活动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和预报机制,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数量。

第十  相关部门及涉及乡镇的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制定湿地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种宏观政策与湿地公园综合发展之间的联系;

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种树、种草等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检疫森林病虫害;承担协调、监督黄草洲湿地公园内森林防火及与林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公园辖区内土地资源的流转使用进行确权报批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负责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湿地公园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执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机动船只总量控制方案,核发船只入湖许可证,做好入湖船只的监督管理、检验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机动船只、水上飞行器等入湖应经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对使用时限、范围、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查,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县水利部门协助对湿地公园区域内的水资源、水源点和水源通道进行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湿地公园辖区及周边游乐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的监管;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湿地公园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文物古迹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湿地公园内的渔业、渔政管理工作,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管理依法打击偷鱼捕鱼、电鱼、毒鱼等行为;负责治理湿地公园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源,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规范外来物种引种程序,建立相应的外来物种入侵监测系统

县公安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范围内社会治安秩序、侵占湖滩水域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和打击;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依法打击查处破坏及偷盗公园内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结合湿地保护范围增加基建设施,严防城市生活污水倒排入湖,造成湿地污染;

县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公园范围所辖涉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向当地干部、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湿地公园所在村(居)委会要引导村(居)民增强湿地资源保护意识,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举报,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按照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  湿地公园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倾倒、推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

(五)采矿、采挖泥炭;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乱扔垃圾;

(十)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十一)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水生生物。

第十  在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该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应与湿地的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十九  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设立界标,标明湿地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协调组织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退化的湿地采取封禁、禁牧、限牧、退耕、截污、补水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水利部门在统筹协调区域或者流域内的水资源利用分配过程中,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结构和功能的需要有计划地采取措施进行湿地生态补水。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管理红线范围,确定并公布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期)、禁牧区。

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报告本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  因防治疫源、疫病向湿地施放药物的,实施单位在开展工作前应当通报所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二十  除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不得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第二十六条  湿地资源利用包括科学研究、旅游、湿地动植物产品生产等活动。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二十七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内禁止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第二十八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法律责任

二十九  国家机关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规定,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第三十  本办法由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单位: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局

联系人:吴锋

联系电话:0873-6699399

通讯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县残联五楼)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148~20214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