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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河口县民政局发布日期: 2024/04/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强边固防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激发广大边民守边固边防边的信心和决心,有效促进边境地区稳定发展,河口县民政局修订了《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充分借鉴原《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经过3次征求意见和1次现场讨论,已完成最新修订《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智、反映民意,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5月9日将修改意见反馈河口县民政局。

  联系人:邓国成,联系电话:0873-3124970,邮箱:445094283@qq.com。

  附件:1.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表

      3.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

      4.河口县沿边村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

      5.河口县一线抵边自然村、抵边行政村、抵边乡镇统计表

 

 

河口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强边固防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激发广大边民守边固边防边的信心和决心,有效促进边境地区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8〕149 号)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10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义务。

  第二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口县国土面积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抵边乡镇的农村居民,并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

  (一)在河口县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中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需为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且每年累计居住时间6 个月以上(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往前推一年,户口回迁的毕业学生及退伍军人除外,国内在校学生不受6个月限制。);

  (三)截至数据统计日已满1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范围:

  (一)户籍在抵边乡镇、村组,但实际未在抵边乡镇、村组居住的农村居民(户在人不在);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四)当年拘留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6个月以上的;

  (五)截至数据统计日前将户口迁入河口县边境乡镇,户口迁入时间且居住时间均不足6个月的;

  (六)截至数据统计日前已死亡人员;

  (七)在国外留学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报资格(若已发放将追回领取资金):

  (一)组织、运送他人或本人偷越国(边)境的;

  (二)利用国(边)境从事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在国(边)境上私开通道、便道,破坏界碑、界桩或其他国家公共设施,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为他人从事跨境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五)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不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或部署,不参加边境应急防控、巡防工作;

  (六)利用国(边)境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七)家庭成员被判处间谍罪、叛国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

  (八)辖区内宣扬散布不当言论,扰乱边境地区社会秩序,或组织、煽动群众在工作中公然实施对抗,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隐瞒真实情况,对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纳入补助范围人员不如实报告继续申请沿边补助的;或在河口县内重复申请的人员;

  (十)拒不退回违规领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

  (十一)拒服兵役人员;

  (十二)不支持国家政策的;

  第六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一)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二)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三)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四)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将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转交乡镇汇总。

  户籍在边境村,出嫁(入赘)到本县其他边境村或搬迁至本县另一边境村的,到现居住地申请登记,户籍所在地协助办理。

  (二)审核。乡镇站所对各村交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协助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需形成纸质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完成后签字确认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入户调查要求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共同入户,对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签字负责)。并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乡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和报送有关材料工作。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村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入户调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将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将《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河口县沿边居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抽查。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材料后,应组织县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内的 2 个自然村进行核查,抽查工作组对核查情况负责,并且形成乡镇综合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工作核查认定报告。若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者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重不准确情况,抽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抽查核实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方能按照程序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

  第四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上级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县财政局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将沿边生活补助资金划拨到县民政局。

  第九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发放统计、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其他各相关单位要配合提供或查询比对涉及数据。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边民认定、造册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应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人数准确。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标准。

  第十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按年计算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向县财政局申请核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家庭变化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停发其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应及时审核审批,按规定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符合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审核审批和有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的补助花名册及时报县民政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民政局负责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兑现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六条 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边防办、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口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河办发〔2021〕4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