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OLDID="3861" RELATE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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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3/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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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坚持“立改废”并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红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州司法局代州人民政府起草的《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4月2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红河州司法局立法科。

  电子邮箱:906013063@qq.com

  联系电话:0873-3053882(传真)

  邮政编码:661100

  通信地址:蒙自市护国路红河州司法局313办公室

  红河州司法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草案)

  废止下列3件单行条例

  (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3月2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9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2001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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