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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86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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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19〕15号

谭环宇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河口边境贫困事实孤儿纳入政府保障体系的建议 》的第186号提案,已转交我局(委、办)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对儿童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9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函〔2018〕3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7号)、《红河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等文件。

  2018年印发并实施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7号),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明确了: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落实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仍然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和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家庭的儿童,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做好协调处置工作。困境儿童救助资金和基本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各年度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童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儿童,定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患病儿童给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此外,还有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等政策保障措施。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有相应认定标准:

 

  从认定标准看(对于父母重病重残有详细的认定标准),一般出现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情况,都能列入补助标准。且和最低生活保障一样,孤儿的生活补助发放也是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2019年中央、省、州下达用于孤儿生活保障的资金2963.18万元已全部划拨到位,目前的保障标准是:集中供养1974元,分散供养1274元。

  目前,河口县存在跨境事实婚姻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留下事实孤儿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在具体申报此类事实孤儿的手续时,由于失踪一方不是中国国籍,相关部门不出具失踪报案记录等,造成程序缺失无法申报。此类儿童只能暂时采取纳入低保的方式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当前,河口县民政局针对此情况,积极开展全面排查,共排查出52名此类事实孤儿,并积极和相关部门协调出具失踪报案记录的事宜,便于完善程序及时申报事实孤儿。目前经过协调,此问题已在逐步得到解决。

  虽然,我州及时出台各项政策规章,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对于各位委员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结合实际,纳入工作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也欢迎在平时生活工作中发现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时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民政部门将主动服务,做到应保尽保。

  感谢你们对我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25日

  (联系人:孙彦杰,联系电话:1388737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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