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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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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19〕28号

  杨亚虎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级干部待遇的建议》的第18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激发村干部创业活力,提高生活待遇,让基层干部付出应与收入成正比”的建议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并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基本报酬上浮不低于20%,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70%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给予补助,州级按照10%的比例配套。

  目前,全州各县市已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文件,其中,岗位补贴标准最高的是个旧市,月补贴标准为2000元—3078元,最低的是红河县,月补贴标准为1800元—2200元,平均每人月增超过300元,最高月增达1200元。

  二、关于“在保证村干部收入稳定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村干部的生活待遇,让村干部责任与权利能相当”的建议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围绕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设置绩效考核目标,将绩效补贴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村干部个人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不高于全年基本报酬的100%,必须在基本报酬之外单列,不允许切块挤占基本报酬资金,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支持和指导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办法,增加村干部收入,各村奖励方案必须符合集体经济管理规定,并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确定,经乡镇党委审核,报县级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联审备案。村干部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乡镇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如泸西县在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保障标准为:按照“优秀”“好”“一般”三个考核等次,每年给予每个村35000元、30000元和25000元绩效补贴,并按照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好”“一般”三个等次直接补助到个人。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保障标准为:村集体经济创收用于奖励的基数为当年的经营性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10%;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20%;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30%。

  三、关于“要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的建议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17〕95号)文件规定,对红河州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评选表彰办法,实行一年一考核,两年一表彰,并采取逐级报批,由各县市委、县市政府推荐考核,州委组织部和州民政局复查评定,州委、州政府审批表彰;对乡镇党委班子副职优秀干部考录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为:政治可靠,实绩突出,作风正派,能力较强,群众公认,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主任两届(6年)以上,连续二次以上被州委、州政府授予“优秀农村党组织书记、主任”或连续二次以上被州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其他资格条件参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6日

  (联系人:高凯,联系电话:0873—372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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