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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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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19〕10号

施德能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深度贫困县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的建议》的第18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主办,州财政局协办,经过和州财政局协商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切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为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及时和有效救助,我州及时拟定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19〕37号),切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拟对养老机构营运实施补助。

  1.近年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为扶持和促进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引导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政策依据。

  2.目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正在拟定《云南省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办法》,该办法将对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原则、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申请条件作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云南省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办法预计在2019年内实施。待省级补助政策明确后,州财政、民政部门将及时研究红河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并对深度贫困县给予适当倾斜。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我州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各级政策支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减轻地方财政负担。但限于财政管理体制及各级财政能力,养老服务工作离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落实各项惠老政策,加大向上级争取资金的力度,并对边疆贫困县市予以一定政策倾斜,全面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州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孙彦杰,联系电话:1388737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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