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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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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19〕30号

苟云川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脱贫攻坚期间深度贫困县村组干部以奖代补激励政策的意见建议》的第8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提出的“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建议,核心的问题一是提高村组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二是提高省州对贫困地区村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比例,减轻贫困地区财政压力。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一是对村党组织书记及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按照一定标准提高,对4个深度贫困县村干部基本报酬,在脱贫攻坚期内由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全额补助。二是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各地围绕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设置绩效考核目标,将绩效补贴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村干部个人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不高于全年基本报酬的100%,必须在基本报酬之外单列,不允许切块挤占基本报酬资金,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三是对村民小组干部参与服务村民、协助村务等工作给予相应补贴,村民小组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月400元,村民小组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补贴标准上浮50%。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村民小组1人,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州级财政按照每个村民小组1人,每人每月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是: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5县市州级补助100元;石屏、泸西、河口3县州级补助150元;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屏边5县州级补助200元。所需经费通过省、州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剩余部分由县级兜底保障。上述政策各县市必须在2019年3月底前执行到位。

  金平县属于深度贫困县,2018年农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601元,低于全省农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768元,按照省州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待遇标准执行省农村人均标准即不低于2×10768元,村干部(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监委主任、边境村武装干事)基本报酬所需费用在脱贫攻坚期内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金平县2018年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正职1650元/人/月,副职1600元/人/月;2019年提标后为:正职1850元/人/月,副职1800元/人/月;人均增加200元;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补贴标准从200元提高到400元,所需经费由省州级财政各补助50%;此次提高村组干部生活、误工补贴,金平、红河、元阳、绿春四个深度贫困县村组干部生活、误工补贴所需费用在脱贫攻坚期间由省州财政全额补助,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贫困地区关心关爱和帮助支持。

  另外,省州还要求各地在基本报酬之外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鼓励各地围绕中心工作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100%,体现奖优罚劣,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具体政策由县市自行制定。如泸西县在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保障标准为:按照“优秀”“好”“一般”三个考核等次,每年给予每个村35000元、30000元和25000元绩效补贴,并按照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好”“一般”三个等次直接补助到个人。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保障标准为:村集体经济创收用于奖励的基数为当年的经营性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10%;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20%;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30%。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20日

  (联系人:高凯,联系电话:0873—372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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