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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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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19〕17号

李云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提高村委干部报酬待遇的建议》的第3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根据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并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基本报酬上浮不低于20%。省级财政按照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的70%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给予补助,州级按照10%的比例配套,所需经费通过省、州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县级兜底保障。

  二、村干部绩效补贴。根据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各地围绕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设置绩效考核目标,将绩效补贴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村干部个人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党组织书记全年基本报酬的20%、不高于全年基本报酬的100%,必须在基本报酬之外单列,不允许切块挤占基本报酬资金,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

  三、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根据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支持和指导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办法,增加村干部收入,各村奖励方案必须符合集体经济管理规定,并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确定,经乡镇党委审核,报县级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联审备案。村干部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乡镇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

  四、石屏县村组干部报酬待遇已经提升。石屏县2018年村组干部的报酬待遇标准为:村党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的1500元/人/月,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1450元/人/月,副书记、副主任、村监委主任1400元/人/月,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一肩挑”的120元/人/月,村小组干部100元/人/月。2019年报酬待遇标准为:村党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的2520元/人/月,村党总支书记2100元/人/月,村委会主任2000元/人/月,副书记、副主任、村监委主任1800元/人/月,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一肩挑”的600元/人/月,不是“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400元/人/月。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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