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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答复

红人社函〔2019〕1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12/1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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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映梅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衔接的建议》第17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州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允许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近年来,我州通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政策措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4年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7号),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之间衔接的政策规定,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2016年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在参保对象上放宽了户籍条件的限制,允许农村籍人员(包括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让农村籍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两种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衔接,享受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了《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从政策上对城镇转城乡、城乡转城镇、重复参保处理以及制度衔接的基本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目前,城乡和企业养老保险跨制度接续从政策上已经没有障碍,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仍没有切换到云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集中运行,致使两种养老保险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对于你提出的完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信息系统衔接功能的建议,我们已积极向省厅相关业务处室作了反映。目前,省社保局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重点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开发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功能,优化城乡和企业养老关系转移相关流程。并计划在今年内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切换迁移到云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集中运行工作,切换后即可实现两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信息和基金划转,实现跨制度的衔接。

  感谢你们对我州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6月12日

  (联系人:邹绍德,联系电话:374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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