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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2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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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红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绿春县村(社区)干部部分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第30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2007年12月,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出台的《关于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及月领取养老金参考标准测算表中确定的四档(标准10000元)和三档(标准15000元),由村干部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在任职缴费期间,个人和财政各承担50%,上述待遇落选或离任后财政不再承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在职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其补贴中代为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加大对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财政要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2021年11月,为进一步优化社区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提升职业归属感,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障制度,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红河州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红民发〔2021〕121号),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在与街道(乡镇)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街道(乡镇)或劳务派遣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红河州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补助情况

  目前,红河州各县市对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购买缴交执行的是红组发〔2019〕3号,但对选择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县市财政给予的定额补助标准不同。例如:蒙自市对选择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参保标准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的村干部,每年给予1500元的补助;开远市每年给予村干部定补最低是750元,最高是2000元;弥勒市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从2008年起,社区干部在任职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所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按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补助12%。州级财政未制定对各县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政策。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红政发〔2014〕74号)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分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档次,按年缴费。2019年和2021年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将缴费标准调整为200元到3000元分十二个档次,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补贴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州(市)、县(市)财政全额承担,参保人按规定交费后,个人缴费补贴由省、州(市)、县(市)财政分级承担,红河州十三县市州县承担部分实行三类分别补助,其中,绿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州县承担部分分别为70%、30%。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规定:从2008年1月起,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12%为雇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6号)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016年1月1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年满16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关于州县财政分别以80%、20%比例承担的建议

  针对你们提出“村(社区)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16%中,州、县两级财政分别以80%、20%的比例承担”的建议,我局向协办单位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询答复意见,红河州财政局经认真研究答复:根据红组发〔2019〕3号,应积极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历年均按时足额下达到各县市,2021年下达到绿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省、州级财政补贴合计3782.19万元。建议绿春县根据在职村干部所在乡镇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依据该险种财政补贴标准享受相应档次财政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该险种各档次缴费标准自行缴费,县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以定额补助方式给予缴费补贴。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认真研究答复:红河州计划2035年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是重要衡量指标,领取养老金的老年群体是其中一个重要群体。而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村(社区)干部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有效激发广大村干部工作热情,推动主动担当作为,维护村(社区)干部权益,财政补贴部分主要用于补助部分养老保险费,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村(社区)干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带动部分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尤其是富裕农村居民群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从而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综上所述,第一,村(社区)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有明确标准的,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12%为雇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三,目前执行的省州有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政策,只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政府缴费补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实行省级统筹,个人缴费部分省州没有制定地方财政承担个人缴费补贴的有关政策,建议县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以定额补助方式给予缴费补贴;第四,《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和《红河州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红民发〔2021〕121号)文件精神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我局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落实;当然,红河州县级财政尤其是南部绿春、金平、元阳、红河、屏边等县财政十分困难,我局会将你们的建议向州委、州政府反映,积极争取上级党委政府政策支持和各级财政资金补助。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民政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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