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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红人社函〔2022〕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0/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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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静等2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应对疫情长期影响,支持边境地区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第16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旅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

  2022年1月份云南省十二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文旅联发〔2022〕4号),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文旅企业,继续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方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2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征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号),提出具体贯彻措施。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方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2号),《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办法中提出具体贯彻措施:一是缓缴扩围延期政策;二是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三是缓缴申请流程;四是缓缴费款征缴。

  (一)《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 17个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上述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三)在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号)政策规定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并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

  1.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但不包括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

  2.云南省8个边境州市及累计出现1个 (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由于州级无权限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应对疫情长期影响,支持边境地区减绶缴纳社保费的建议。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阶段性社会保险缓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和四中,37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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