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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对州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0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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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云代表: 

  你在红河州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红河县石膏产业列入州级重点产业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的建议》的第11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从2015年开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和《云南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5〕24号)要求,红河州制定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59号),明确了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小、弱”状况。“四个一批”的清单是经省、州、县市专家对各县市原有矿山全面排查形成的意见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制定报送县市级的转型升级方案,汇总形成州级转型升级方案后报省政府。《红河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红河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红安监函〔2016〕13号)中通过《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红河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请示》(红政发〔2015〕175号),文件确定:红河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10座,其中,达标保留1座,改造升级5座,淘汰关闭4座。 

  二、2017年6月,《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问题的复函》(云安监管函〔2017〕100号)中明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到2017年底全省非煤矿山减少到4500座以内的目标任务要求,新建矿山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准入标准执行,新建矿山必须纳入当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范围。”“各地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级联席会议审查认可,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宜调整。随着转型升级工作逐步推进,对个别矿山“四个一批”转型升级划档定位类别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在严格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政府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报州(市)级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由州(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在调整方案时不得突破本辖区内的矿山总控制指标”。 

  三、2020年,《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严把新立矿山准入关。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对新立矿山准入条件特别是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采矿权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 

  综上所述,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政策性强,要求严格。近年来,我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执行。各县市非煤矿山控制指标是由各县市政府研究后报州政府同意的,全州非煤矿山总控制指标已具体明确到各县市,州政府不能随意增加红河县非煤矿山控制指标。因此建议,红河县可统筹全县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作出“四个一批”的调整,可“退一进一”,但不得突破本辖区内的矿山总控制指标。 

  指标已具体明确到各县市,州政府不能随意增加红河县非煤矿山控制指标。因此建议,红河县可统筹全县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作出“四个一批”的调整,可“退一进一”,但不得突破本辖区内的矿山总控制指标。 

  感谢你对我州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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