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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文体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8/11/1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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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文体广电函〔2018〕45号

郑婷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与保护地方立法进程的建议》第3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多年来,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健全法规,加大投入,强化保护设施,改善保护条件,以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普查摸清底数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保护体系和保护传承人为核心、以实现原地保护和动态传承为目的,组织开展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以及各类展演、展览、展示、培训等活态传承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数据库,不断推进非遗保护的传承工作。截至2018年6月,全州共有各级非遗保护名录1140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4项,省级65项个,州级项目184项,县级877项;共有各级代表性传承人1575人,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5人,省级71人,州级344人,县级1145人。这些都是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代表性的珍贵财富。

  当前,我州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在红河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已日渐凸现,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在铸造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中所特有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所提到的,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非遗项目面临人亡技绝的问题,缺乏保护传承经费,非遗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比例不高、经济效益不明显,传承人保护具体工作有难度等等。

  因此,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推进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有序开展和规范管理,从2016年底开始,我州开展实施了红河州非遗传承人保护立法工作,现主要推进情况为:

  2016年12月14日,州法制办组织召开2017年度立法计划工作会议,州文体广电局由分管非遗工作副局长、非遗科科长、政策法规科科长等参加会议。会议学习传达了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并明确2017年度的三个立法计划项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作为其中之一。会后,与会同志及时向州文体广电局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撰写立法计划的有关材料,并于2016年12月27日上报至州法制办。

  2017年3月22日至28日,由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州法制办、州文体广电局、州民研所等单位参与,组成2个立法调研工作组,分赴建水、石屏、弥勒、红河、元阳、绿春、屏边、金平等8个县市,开展立法前调研工作。调研工作组深入到多个村寨及基层传承站点,与基层工作人员、各级传承人进行交流座谈,全面了解传承人的生产生活、收徒授艺、传承场所建设、传承活动开展等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我局牵头,州法制办和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工委等参与,组成《条例》立法考察组,于2017年5月6日至11日,赴浙江省杭州市、金华市考察学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情况。通过实地考察浙江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学习到两地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资源整合、引导传承人开发文创产品等方面的一些实践经验。

  2017年5月14日至6月1日,我局组织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中央、省有关非遗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借鉴赴浙江省学习考察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全面梳理在州内8个县市立法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撰写形成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草案)》(初稿)。6月9日,由杨华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州文体广电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专题研究修改了《条例(草案)》(初稿)。会后,起草小组又将《条例(草案)》(初稿)印发至各县市、州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在全州文体广电系统征求意见。6月22日,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初稿)呈报给局领导作审阅修改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州法制办认真研究,并征求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发至州文体广电局作修改完善。我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反复作了五次研究修改完善,于9月18日上报州法制办审查。州法制办再次组织研究,又向13县市、州级各部门、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10月31日州人民政府召开条例听证会,邀请到会的听证代表共有22人,其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7人,占代表人数的3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占10%;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9人,占40%;法律方面专家4人,占18%。11月3日,州政协召开立法协商会,对《条例(草案)》进行意见听取和收集。12月22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12月底,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后,按照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州人大法制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从2月下旬到4月上旬,先后组织4次集中修改。一是组织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教工委,州文体广电局,州法制办相关人员,对第一次审议所提意见进行研究和吸收;二是召开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和修改;三是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领导和人员到我州进行指导和修改;四是召开州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和修改。通过四次集中修改完善后,经4月8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草案)》报请州委审定后,提请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4月15日八届州委第58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作了批复。从起草稿开始,十二易其稿,形成了提请4月25日召开的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4月25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之后,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又根据审议中提出来的,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来的意见,对局部小问题进行修改完善。7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8月20日,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公布施行座谈会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你们提出的建议很好,包括传承人职责、认定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也已列入《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草案)》,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一定继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争取该条例早日出台实施,成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迈上新台阶的有力保障。

  感谢你们对我州文体广电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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