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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常见问题问答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2/0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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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低生活保障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2.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1)持有当地户口;(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红河州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导致贫困的相关材料,如收入证明、病情证明、残疾证明等。

  4.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负责收集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时要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对所有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会议结果有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2/3以上,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入户调查、审核、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6)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5.最低生活保障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为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红河州建立了以下监管措施:

  (1)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完善调查、评议、公示等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定跨部门信息核对查询办法,逐步核对申请对象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2)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县市、乡镇民政部门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诉必问、有访必复。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定期报告、定期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5)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绩效考核管理的内容,每年开展效绩考核;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6.如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答:在衔接中需要把握的几个政策关键点:(1)纳入孤儿救助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供养;(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不再享受城乡低保;(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就不再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仍可享受以下政策:高龄补贴、基本养老金等。

  (二)特困人员供养

  1.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答: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实际是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的拓展。

  2.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答:(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2018年,全州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665元/人.月。并对其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月每人分别给予70元和40元的照料补贴。

  4.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

  1.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答:(1)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2)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人员。

  3.临时救助如何受理?

  答:临时救助有两种受理方式:(1)依申请受理。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4.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2种方式:(1)一般程序: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节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③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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