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军事、渔业、体育运动等用途的企业不在本行政许可实施范围,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申请船舶管理业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3)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许可:申请船舶管理业务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3)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三、受理形式
1.窗口受理
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咨询接件窗口。(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
2.网络受理
无
四、申请材料
船舶营运证核发、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五、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果将在红河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红河州航务管理处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3)3733239 3733240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中心监督检查科(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
电话投诉:0873-3197075
网上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0847)
信函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中心监督检查科(通讯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邮政编码:6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