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与公历对照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政务活动
  州计委召开“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图像  (12月04日)
州长白成亮、州计委主任丁兴忠,出席由省计委主持的弥勒南盘江雷打滩电站暨3万吨黄磷项目可研报告审查会。图像  (12月04日)
州计委主任丁兴忠陪同北京大唐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毅到金平那兰水电站现场考察图像  (12月04日)
金平那兰电站正式开工建设图像  (12月04日)
州长白成亮陪同国家发改委领导和中资公司专家对泛亚铁路项目预可研报告评估列站踏勘图像  (12月04日)
 
二、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州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汇总分析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州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分析、预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政策。

    三、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

    四、提出我州全杜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根据全州产业布局,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审批由州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组织管理全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上报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对全州各行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制定地方性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全州价格水平,制定、调整和监督州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

    六、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含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与整个国民经济和杜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研究制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粮食流通)等体制改革并组织实施。参与 有关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及其他有关体制 改革方案的研究。

    八、指导、促进全州市场体系的建立, 组织制定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

    九、归口管理州经济研究中心。

    十、承办州委、州政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 工作;
    2、组织和参与起草主要文件,参与重 大课题调研;
    3、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文书资料、办公自动化以及督办、信访、保密、财务、资产房产管理和接待、治安保卫等行政事务;
    4、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5、协调科室、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日常工作;
    6、负责安排州级财力大型购置费;

    二、综合计划科

    1、组织、汇总编制全州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负责提供宏观经济和市场运行状况及趋势的信息;研究并参与收入分配制度和有关政策的制定。
    2、研究提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地区规划和政策;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州域范围内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贴息申报;负责制定全州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和分析全州社会资金平衡、衔接和协调财政、金融方面的计划和政策;对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和管理;参与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
    4、负责昆河经济带(红河片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5、负责编制《宏观经济动态》,完成颌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投资科

    1、研究提出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全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
    2、审核上报城市(含中心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检、法、司(法)部门的建设项目,下达国家、省和州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计划;
    3、负责州级财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认真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
    4、安排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建设计划;
    5、编制全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等工作;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

    1、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总体布署,研究提出全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和衔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全州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和布局;
    3、负责审批限额内和上报州级财政性资金社会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
    4、研究提出全州社会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教育、劳 动就业、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工青妇、残联、民政等发展 政策;
    5、审核编制社会发展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和安排重点及专项社会发展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

    l、研究提出全州原材料工业、制造业、新兴产业、建筑业的发展战略;提出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各产业的发展建设情况,提出政策建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国家、省、州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项目的上报和前期工作;
    2、研究提出全州工业、交通、能源的发展战略;衔接和平衡工业各行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工业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审批州级权限的工业、能源建设项目,负责审核上报省和国家的工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州内工业、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
    3、办理州战区恢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全州战区恢复建设计划。监督、检查州内战区恢复建设项目;

    六、农村经济科

    1、研究提出全州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2、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乡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3、编制和实施全州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乡镇所在地)建设规划;
    4、制定全州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限额内和上报重大建设项目。

    七、地区经济发展科

    l、组织编制全州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
    2、拟定和协调国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
    3、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平衡和节约规划;
    4、负责审批、上报重大环境保护、整治项目;
    5、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中的重大问题;
    6、编报全州以工代赈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限额内项目的审批和限额以上项目的上报;
    7、参与全州扶贫工作有关专题规划的编制。

    八、经贸外资科

    1、研究提出全州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州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做好全州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编制全州内外贸易发展计划,提山引导和调控市场的有关政策;
    2、编制全州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州粮食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量平衡和调控,编制重要商品储备计划;
    4、负责编制安排上报和审批全州流通设施基本建设计划;
    5、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编制全州利用外资计划,协助组织招商引资工作;
    6、审批和审核外商投资、国外贷款、境外投资项目;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引进技术设备手续;上报或审批口岸基本建设项目。

    九、价格管理科

    1、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负责提出州管商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2、协调和处理州内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商品价格争议;
     3、负责流通企业商品价格构成的监测、预测及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和农产品成本调查;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和管理地方价格调节基金;
    5、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房地产价格政策;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州内土地基准价格;
    7、认真做好人大、政协提案及来信来访的回复工作。

    十、收费管理科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同财政部门初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报省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批;
    3、按省级授权与财政部门制定我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4、协同财政部门初步审定我州申报的收费项目;
    5、负责全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做好州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并做好全州行政事业性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6、纠正同级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7、指导、协调、管理好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工作,监督州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8. 协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的各专项治理工作。

    十一、物价检查所

    1、组织、实施、协调全州价格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监督检查有关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价格方针、政策的严肃性;
    3、指导全州社会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承办不服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的案件及协助委领导应诉处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价格行政诉讼;
    5、负责全州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州“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6、办理人民群众和单位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和举报。

    十二、价格认证中心

    1、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计委价格鉴证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提出全州价格鉴证工作的政策建议;
    2、管理州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3、受理跨市、县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4、受理州交警支队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工作;
    5、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公证性认定;
    6、负责全州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完成上级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三、西部大开发办公室

    1、研究提出红河州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2、研究提出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
    3、研究提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
    4、协调西部大开发与科教文化事业的有关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全州西部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
    6、承担州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制度建设


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 重点研究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的调整、提拔和调动及重大财务问题等主要工作。参与人员为党组成员或党组指定参加的相关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主任办公会议 重点研究本委的主要工作和一些带全局性但又不宜扩大研究范围的工作。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及研究业务涉及的相关人员。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委托分管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1—2月召开一次。

    三、委务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务会主要为委领导根据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的问题进行通报或安排布置一个时期的工作;听取各科室、中心、所工作的情况汇报及建议。协调科室、中心、所之间的关系。参会人员为各科、室、中心、所负责人。

    四、职工大会 为委领导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进行情况通报和工作安排部署。参会人员为全体干部职工。

办文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提高公文制作、运转的质量和效率。

    二、凡上级下发、同级和县(市)报送本委的文件、资料,统一由本委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再分送领导阅示和有关科、室阅处,科室收文后,应视文件内容和领导批示的急缓程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送领导审定。

    三、十经收文登记,也无办公室拟办意见或领导批示的公文,科室不予办理,领导不子签发。

    四、撰拟文稿必须按照机关公文要求使用统一的规定文种又字简洁明了,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五、文件签发

    1、 属于重大事项的计委(含党组)文件,以及主任管理事项的文件,报主任(党组书记)签发:
    2、属于副主任管理事项的文件由副主任签发,并向主任报告;
    3、未经领导签发的公文,本委办公室不予打印和签章。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办理,但因领导出差不能签发的公文,办公室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明确办理的方向及原则后,安排主办科室办理;
    4、各科室、中心、所收阅和收处的公文,应妥善保管,并在次年三月前作一次全面清理,统一交办公室整理归档或销毁。

接待制度

    一、接待范围

    1、省级以上计委领导及随行人员;
    2、县级计划局领导及人员;
    3、外地州计委领导及随行人员;
    上述范围外因公来访的人员,由办公室视情况临时处理;

    二、接待原则及标准

    1、接待安排内外有别,本着热情、周到适度、从俭的原则办理;
    2、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安排就餐、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办公室1人、相关业务科室1人及相关委领导)。不上名贵菜肴及名酒、名烟;
    3、就餐标准:县(市)每人每餐控制在30元以内,省级适当放宽;
    4、除上级计委领导和随行人员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5、严禁用公款公物办理公务接待范围外的事宜和以公家名誉进行私交性质的应酬活动;
    6、不准安排客人到营业性歌舞厅活动。

    三、接待审批

    接待工作必须由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署《红河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接待就餐审批单》后,交相关承办人员办理。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接待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经上述领导批准的、费用由擅自安排者自理;

    四、礼品赠送及报批 原则上不向客人送礼。确需送礼的,须经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礼品只限于州内产品。所送礼品要填写《礼品清单》,由批准人(或交办人)和承办人签字,交办公室办理,否则不予报销。

用车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制度

    1、保证主任、副主任工作用车;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保证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用车;
    3、科室领导出差一般不带车,因特殊情况需带车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急需安排工作用车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办公室根据领导和工作需要及车辆状况安排用车。凡未经安排,擅自出车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
    2、未经批准,严禁公车私用或外借他用;节假日和下班后,若无公务活动,车辆应停放到指定的地点,并确保车辆的安全;
    3、未经批准,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本委车辆或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违者后果自负;
    4、车辆需要进行保养或修理时,应列出清单先向办公室报告,待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安排保养或修理,未经批准的修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车辆加油一律凭办公室开具的油单到油库加油,如发现擅自加油的,按个人用油个人付费处理,同时,为便于全面掌握车辆活动情况,在出差过程中的加油单,须由十委同行人员(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电话管理制度

    各科室、中心、所配置在办公室的公费电话,只用于上下级和州级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业务联系。电话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公费私话。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方针。

    二、坚持委机关政治学习制度。全体干部职工每月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按有关要求安排,学习方式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

    三、严格执行中纪委规定,廉洁自律;对违纪违规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机关的作息时间。

    二、加强组织纪律和严格考勤制度,不得不假外出和迟到早退、因病因事请假,工作人员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科室负责人请假,均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请假须凭书面假条,假期结束后向批假人销假。

    三、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交本委办公室综合后报委领导。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开展本委财务工作。

    二、严禁公款私存或拖欠、挪用、拉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四、因工作需要借支公款的,必须写出借条,经委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才能借支。

    五、一万元以上支出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两仟元以下支出(办公用品、差旅费等)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六、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支出由主任办公会审批;

    七、特殊支出由主任审批;

    八、正常接待费用的支出和车辆维修支出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九、为减少会议开支,原则上一年只召开一次全州计划系统工作会议。凡未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超过规定次数召开的会议,概不支付会议费。

    十、凡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或单件物品价值不足500元,但属一次性购买的大宗物品(如桌椅等),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十一、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各科室、中心、所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二份、一份交办公室,一份留科室保存),并确定专人管理,谁遗失,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十二、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内的物品,需作报废处理的,有关科室应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告,经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得作固定资产核销处理。

    十三、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本委各科室、中心、所均无权擅自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内的物品。

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子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规范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特制定红河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人数为七人。设主任一名及副主任一名,分别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检查所长、收费管理科科长、价格管理科科长及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担任。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物价检查所提交的调查终结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案件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一)是否属本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定性是否准确;(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及议程,并指定记录人。
    (二)承办人讲述当事人的价格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相关人员询问,并发表处理意见。
    (四)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参加人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查、讨论后,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作如下决定:

    (一)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属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物价检查所重新调查。
    (五)其他决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依据本制度第六条
    (三)项规定,物价检查所重新调查终结的;
    (四)其他需再次讨论的。

    八、州物价检查所检查的案件原则上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处理。

    九、案件审理委员会和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审理事项依规定予以保密,严禁泄露讨论情况。

    十、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物价检查所负责。

行政复议制度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市、县价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红河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红河州价格行政复议机关。州计委行政复议领导小组人员由州计委主任、分管物价工作的副主任、委办公室主任、物价检查所所长、价格管理科科长、收费管理科科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组成;州物价检查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由二人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办理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经办人员要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本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本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物价检查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物价检查所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面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委认为有必要时,本委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七、物检所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八、本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委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九、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十、物价检查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委领导同意或者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 新作业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和理由;
    3、被申请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4. 本委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十一、本委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撤销没收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十二、本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休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制度

    一、各科室、中心、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差外地,须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填写《出差审批表》交领导审批后,方能外出;委领导出差时,主任须告知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办公室;副主任须报告主任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办公室。

    二、凡外地或外单位邀请参加的各类庆典活动,不论邀请单位或个人,一律由委领导视情况确定参加人员。

    三、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在组织对重大问题、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时,除直接业务科室参加外,办公室、综合科、投资料也应派人参加,以便综合科室全面了解和掌握各方面情况。

    四、坚持主任负责制基础上的集体议事制度,凡各类项目资金(如以工代赈资金、战区恢复建设资金、州本级大型购置费等)的安排,均由业务科室提出方案后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五、各科室、中心、所必需于当年十二月十日前向办公室书面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以便按时向委领导提交全委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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