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统计局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红河州统计局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特编制《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州统计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统计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统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告知或指引红河州统计局公开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联系电话:0873—3730426

  传真号码:0873—3730425

  通信地址:红河州统计局办公室(蒙自市凤凰路8号二楼204室)

  电子邮箱:hhztjjbgs@126.com

  微信订阅号:数说红河

  邮政编码:661199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详见《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h.gov.cn/zfxxgk/fdzdgknr/bmxxgkml/202212/t20221223_621220.html)查阅或者直接搜索信息名称查阅,也可以到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hh.gov.cn/zfxxgk/fdzdgknr/tjxx_15830/)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红河州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周末除外。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红河州统计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红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从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一)红河州统计局

  办公地址:蒙自市凤凰路8号

  联系电话:0873-373043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周末除外。

  (二)红河州图书馆

  办公地址:蒙自市天马路63号红河州图书馆二楼报刊阅览室

  联系电话:0873-37232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1:30,14:00—17:30,19:00—21:00(每周五早上进行政治学习,闭馆半天)。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红河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