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h.gov.cn/)查阅。
(二)公开途径。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h.gov.cn/)及“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同时还可采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为辅助形式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及其他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蒙自市天马路67号B区B314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873—3732886
通信地址及邮编:蒙自市天马路67号B区B314室、661199
(二)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须填写《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1.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本机关办公地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邮寄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进入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以传真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