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尼梯田管理局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公开范围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领导班子组成,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本机关发布的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由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参与研究制定的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规划等。

  4.本机关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5.本机关财政预决算信息、行政奖补信息。

  6.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复文。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gov.cn/);

  2.其他方式:通过本机关微信公众号“红河哈尼梯田”,以及新闻、报刊、广播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

  办公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67号(红河州政府办公楼A区6楼6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61199

  电子邮箱:hnttbgs@163.com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3-3722344,0873-3730766(传真)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1.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我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红河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