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政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异龙湖的保护管理,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龙湖径流区总面积360.4平方公里,分两个区域管理。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具体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划定。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异龙湖径流区均属于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石屏县人民政府划定。

  一、二级保护区划定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设置界桩、标识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异龙湖一级保护区所有设施和异龙湖西岸片区湿地、龙港湿地、陆来村湿地、北岸湿地、坝心湿地、松村湿地、赤瑞湖湿地、柳村湿地、渔村河湿地。石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鱼湾闸、城河和城南河节制闸。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河道闸门由河道所在乡镇、村组管理。

  第四条 异龙湖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异龙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其中:州县级河(湖)长主要负责督促编制实施异龙湖流域有关保护治理方案、规划等,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突出问题;乡镇级河(湖)长负责落实河湖保护和治理任务,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及时制止破坏河湖生态行为、及时报告需由上级河(湖)长和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村级河(湖)长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异龙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对责任河湖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解决或向上级报告问题。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河(湖)长制。

  第五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异龙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司法行政、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新闻广电等部门和异龙湖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条例》、本办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石屏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农业农村、工信等主管部门编制异龙湖保护治理相关规划,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异龙湖一级保护区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及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水上交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部门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再行使已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未被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行使相应的处罚权限。

  异龙湖二级保护区由石屏县各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及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社会治安管理由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二级保护区的社会治安管理由各乡镇派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

  第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自行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异龙湖水位调度工作服从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石屏县水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每年年初制定异龙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异龙湖水位低于国家85基准高程1412.67 米时,停止一切取水和用水。抗旱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湖水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拟定方案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异龙湖生态补水常态化管理,持续提升异龙湖稳定补水能力。气象部门负责常态化人工增雨,提高增雨效率。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异龙湖水政监督管理职责。利用水工程或其他方式从异龙湖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异龙湖保护区产业转型,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导转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石屏豆制品产业向绿色生态产业转型,严控豆制品生产污染源。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异龙湖保护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在异龙湖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混剂,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十七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成立异龙湖保护治理与绿色发展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第十八条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异龙湖流域林地的林草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实施封山育林,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开展面山生态修复,提高林分质量。流域面山林地禁止砍柴、用火、取土、采石、采矿、挖沙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提高林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九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水务、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异龙湖流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生物资源档案。

  第二十条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加强对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运行维护;石屏县豆制品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其他区域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运行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入湖河道水质目标及年度计划,加强湖体水质监测,分析研判水质变化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异龙湖生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对二级保护区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环境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异龙湖保护区内畜禽禁养范围,设置标识,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畜禽监管,防止对异龙湖产生污染。

  第二十四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异龙湖渔业捕捞许可和封湖禁渔管理,封湖休渔期、开湖期和禁用的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的申请、审批,组织水产、生态等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引进、推广增殖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指标,制定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保持异龙湖生态平衡。

  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的传统村落、各级文物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和州人民政府认定的风貌建筑以外的原有建(构)筑物,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分类、细化,科学制定异龙湖保护治理生态搬迁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批分期实施生态搬迁,依法妥善安置原有居民。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异龙湖保护区耕地、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

  实施异龙湖保护治理的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建设,通过项目选址踏勘论证后确需占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异龙湖生态廊道作为异龙湖重要的生态屏障,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集中团队活动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一级保护区内的监测、监控网络与数据资源中心,形成具有数据管理与分析、水质预报、决策支持、业务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应用功能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为异龙湖的水环境保护与管理提供智能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技术支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情形的,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开展适时监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石屏县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县级各部门及涉及乡镇的工作情况开展适时监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为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者配套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