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是指对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行政区域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以梯田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和农耕文化系统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 在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区范围内居住或者利用哈尼梯田资源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红河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元阳县坝达、多依树、老虎嘴片区,红河县甲寅、宝华片区,绿春县腊姑、桐株片区,金平县阿得博、马鞍底片区范围内的水稻梯田。

  红河哈尼梯田重点保护范围是哈尼梯田保护的底线,应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具体范围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联合界定,进行测绘登记,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牌。

  第五条 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严格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和《红河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世界遗产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哈尼梯田依法行使保护和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哈尼梯田世界遗产标识进行统一管理;

  (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八)依法征收和管理哈尼梯田资源维护费;

  (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哈尼梯田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三)资源维护费;

  (四)依法接受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哈尼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哈尼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哈尼梯田的保护工作。

  对在哈尼梯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总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征求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哈尼梯田保护区内重要建设方案的拟订应当征求哈尼梯田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国家文物局界定的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哈尼梯田保护区内水源林保护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依据《条例》的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限制种植橡胶、香蕉等作物。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梯田保护需要,结合传统耕种技术制定耕种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农户提供必要的耕种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耕种养护技术标准进行耕种养护,并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管护知识。

  第十二条 哈尼梯田保护区内水稻梯田的耕种管护和生产经营遵循无公害和生态化的原则,逐渐减少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等的用量。提倡使用有机肥,并采用生态农业允许的天然化合物防治病虫害。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依据《规划》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时,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在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村民实施房屋等工程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严格遵守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 哈尼梯田保护区内应当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合理限制机动车辆通行的数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逐步改善哈尼梯田保护区的交通秩序。

  在哈尼梯田保护区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内居民、经营户乘坐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并实行价格优惠措施。

  在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道路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保护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制定哈尼梯田保护区的停车场所、泊位规划,鼓励投资建设生态、智能、规范化的停车场,满足停车需要。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贯彻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哈尼梯田保护专家咨询库,参与对哈尼梯田资源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

  第十八条 保护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哈尼梯田主管部门做好哈尼梯田保护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做好本村哈尼梯田资源的保护。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哈尼梯田保护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公布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的具体布局方案,合理布局经营活动,控制经营场所总量,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逐步规范经营种类、区域、标准和条件。

  在哈尼梯田保护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布局,在规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哈尼梯田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利用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传统村落进行商业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保持村落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和风貌。

  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排水用户和施工单位接入相关线路设施,应当与哈尼传统村落建筑风貌相协调,严禁线路管道外挂设置。

  第二十一条 利用哈尼梯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按《条例》规定应当符合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核后提出:

  (一)申请开发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专家论证的情况报告;

  (三)开发利用单位法人证明;

  (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七)利用哈尼梯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哈尼梯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资源维护费是根据《条例》规定向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区内利用哈尼梯田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项用于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的费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资源维护费征收工作,县级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资源维护费的征收工作。

  资源维护费的具体征收范围、方式、缴费程序等由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征收办法,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收取的相关费用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偿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种植水稻的梯田承包权人及梯田种植户。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从事梯田农特产业生产。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梯田农特产业生产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产业生产发展实际拟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梯田农特产业专业合作社。

  梯田农特产业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梯田农特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服务等单位和个人,加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梯田农特产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对哈尼梯田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在哈尼梯田保护区内开设传统手工作坊,从事旅游产品开发、制作、经营,兴建博物馆、展览馆,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设立哈尼梯田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传统文化发展扶持等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