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39号 发布日期:2017年3月10日)

 

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建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关于大力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案的批复》(红政复〔2016〕139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向红河州提供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偿还贷款产生的本息以及申请贷款所需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等。

  第三条 根据红政复〔2016〕1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定红河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扶投公司”)作为国开行贷款的统贷统还责任主体,负责承接国开行贷款,统一还本付息。各县级政府发文指定本县一家国资公司,作为本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由各县政府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配置,资本金来源为各级政府可统筹的各类非债务性资金或财政性扶贫等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校安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建设内容。支持对象涉及红河州泸西、红河、元阳、绿春、屏边、金平6个国家级贫困县,以及石屏1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建设内容应与各县经批准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相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在批准后报国开行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报账支付、联合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户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主要施工方在国开行及指定的代理结算银行(以下简称“代理结算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全封闭运行。报账支付:除首笔预付款外,之后每笔资金采取报账制,即在完成工程量报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支付。联合监督:每笔贷款支付应当由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对外支付,确保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 账户开立。州扶投公司及各县实施主体在国开行设立贷款资金专户,用于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款归还。各县实施主体、主要施工方在国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账户,用于项目资金的支付、结算等。各相关方签署《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共同监督管理项目贷款资金。代理结算行应当按《国开行代理结算资金管理指引》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申请。由各县乡镇将用款需求上报各县实施主体,再由各县实施主体将用款需求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汇总审核后将用款需求上报州扶贫办及州扶投公司,由州扶投公司统一向国开行提交提款申请及配套资本金到位证明。

  第九条 贷款发放。国开行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在审核资本金比例、偿债覆盖率、抵质押率等指标符合国开行规定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将资金发放至州扶投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账户上。州扶投公司按照《资金使用协议》,将资金转至各县实施主体在国开行开立的账户上。各县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用款情况将资金划转至该实施主体在代理结算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申请流程(见附件1):

  (一)各县实施主体向国开行或代理结算行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如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

  (二)施工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可申请拨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比例的预付款并附相应收据;

  (三)施工方根据项目工程实施情况提交工程量确认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应发票(发票上须标明项目名称),并由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对项目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

  (四)实施主体审核工程量确认表后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五)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相应项目工程量及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代理结算行受理拨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支付计划表及时上报国开行;

  (七)国开行下达支付指令,代理结算行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主要施工方在代理结算行开设的资金管理专户;

  (八)各县实施主体登记台账,并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进度上报县扶贫办、县政府及州扶投公司。

  第十一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实行贷款政策、贷款标准、贷款对象、贷款金额“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二条 国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由州扶投公司负责偿还。按照州扶投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各县实施主体负责将本级实时产生的贷款本息及时拨付至州扶投公司在国开行开立收益专用账户,由州扶投公司统一偿还。州扶投公司要确保在借款合同日约定的还本日、结息日前15个工作日,收益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当期借款本息的资金。如各县实施主体未按时足额偿还,由红河州人民政府督促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足额、按时落实采购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开行、州扶投公司负责资金拨付到县级环节的资金监督管理;代理结算行负责各环节的资金受托和结算工作以及资金拨付到县级以下相关部门环节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扶投公司作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款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现场指导和巡查;各县级审计部门要会同扶贫、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级扶贫部门要强化建设管理,形成报告机制,定期将项目进展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国开行、州扶投公司、州扶贫办将组成联合监督小组,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或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监督好国开行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有未尽事宜,由州扶贫办、州扶投公司商国开行共同研究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附件:1.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流程图

        2.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量确认表

        3.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案的批复》(红政复〔2016〕139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项目主要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向红河州提供贷款支持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校安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建设内容。支持对象涉及红河州泸西、红河、元阳、绿春、屏边、金平6个国家级贫困县,以及石屏1个集中连片特困县。

  第三条 根据红政复〔2016〕1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定红河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扶投公司”)作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统贷统还责任主体,负责承接国开行贷款,统一还本付息,各县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州扶投公司开展合作。各县级政府发文指定本县一家国资公司,作为本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县负总责、全程监督、确保建成”的原则。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作用,优化配置各种扶贫资源,集中力量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县负总责:县级政府是本地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负总责。全程监督:项目建设应当接受监理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国开行、各村及乡镇、受益群众等全程监督,公开透明。确保建成: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各县经批准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相一致,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方及工程监理机构。招投标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原则上选取2—6家具备较好资质、实施组织能力较强的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建设内容(如村组道路、水利工程等)划分为不同标段进行招投标,划分的标段不宜过多,以2—4个子项为宜。红河州及各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应当分别作为招投标小组成员参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同时,招投标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六条 合同签订。项目实施主体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服务合同。

  第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付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量确认。实行三级工程量确认体系。各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聘请中标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包括工程量确认、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等;乡镇政府对所在地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进度确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工程项目进度、实施等情况进行再次确认。

  第九条 档案归集及保管。在项目日常管理中,州扶投公司、项目实施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建立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对项目可研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支付情况等进行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县实施主体对本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数据实现动态采集、定期报送,按月填报本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拨付、资金支付等情况,健全并保存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备查。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单项工程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二)国开行批准贷款项目清单;

  (三)项目所在县相关部门批复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

  (四)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五)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已经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所有建设内容;

  (二)项目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备案;

  (三)编制竣工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核对项目是否与国开行批准贷款项目清单一致;

  (三)项目贷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银监会、国开行资金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四)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是否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其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建设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施工单位在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向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主体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扶贫、财政、交通、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听取各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和各方验收意见的基础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项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效果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竣工要求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竣工验收结果报州扶投公司汇总后上报国开行,国开行对项目竣工工作进行抽查,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责任体系,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圆满完成。即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乡镇人民政府和扶贫、财政、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县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在本县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签字。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国开行会同州、县相关部门按照事前规范审查、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资金贷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国开行、州扶投公司、州扶贫办将组成联合监督小组,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或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来源及安排计划、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上级部门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建设中,应对建设进度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项目验收后,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及公告。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合规合法,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建设中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有未尽事宜,由州扶贫办、州扶投公司商国开行共同研究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