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红政发〔2016〕24号 发布日期:2016年3月1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实施《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红政办发〔2015〕13号),按照《红河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规划(2015—2020年)》有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通过对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至2015年1月31日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9件

  (一)《红河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红政发〔1998〕27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二)《红河州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红政发〔1998〕6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红河州州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红政发〔1999〕2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红河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红政发〔1999〕27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五)《红河州自治县县庆、民族乡乡庆活动实施办法》(红政发〔2000〕1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六)《红河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红政发〔2002〕1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七)《红河州州与各市县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红政发〔2002〕2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八)《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2〕4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九)《关于加快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红政发〔2003〕6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3〕8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一)《红河州文化精品奖励实施办法》(红政发〔2004〕19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十二)《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04〕20号)。有效期5年, 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三)《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4〕6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四)《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做好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04〕7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04〕77号)。有效期5年, 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六)《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红政发〔2004〕84号)。有效期5年, 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七)《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4〕8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八)《红河州农村税费改革州对县市转移支付办法》(红政发〔2004〕8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九)《红河州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红政发〔2004〕8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红河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支付管理办法》(红政发〔2004〕9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一)《红河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红政发〔2004〕9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04〕9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三)《红河州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捐献、捐赠办法》(红政发〔2004〕10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四)《红河州出版物呈缴本暂行办法》(红政发〔2004〕10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五)《红河州贯彻实施〈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意见》(红政发〔2004〕10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六)《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处置实施办法》(红政发〔2004〕12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七)《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04〕12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八)《红河州新闻奖励和好新闻评选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8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 年3月9日止。

  (二十九)《红河州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12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三十)《红河州州级以上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规定(试行)》(红政发〔2005〕16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三十一)《红河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红政发〔2005〕7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5〕8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三)《红河州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红政发〔2006〕8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四)《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红政发〔2006〕8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鸡街至蒙自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红政发〔2007〕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六)《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7〕1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七)《红河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红政发〔2007〕4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八)《红河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红政发〔2007〕5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九)《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沙水电站电力设施保护的公告》。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08〕6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一)《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红政发〔2009〕37号)。有效期5年, 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二)《红河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红政发〔2009〕9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三)《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0〕7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四)《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红政发〔2011〕1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红政发〔2011〕1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六)《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红政发〔2011〕23号)。有效期6个月,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四十七)《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红政发〔2011〕 95 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八)《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红政发〔2011〕10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九)《红河州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红政发〔2012〕7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2件

  (一)《红烟教育奖章程》(红政办发〔1995〕3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关于补充调整〈红烟桃李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1997〕5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关于在全州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红政办发〔1997〕7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整顿财政周转金文件的通知》(红政办发〔1999〕33号)。有效期5年, 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文件的通知》(红政办发〔2002〕9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六)《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红政办发〔2003〕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七)《红河州州级机关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计算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3〕2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八)《红河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04〕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九)《红河州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红政办发〔2004〕54号)。有效期6个月,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十)《红河州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考核办法》(红政办发〔2004〕9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一)《红河州水资源费征收考核办法》(红政办发〔2004〕9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全州七十岁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04〕14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三)《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05〕3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四)《红河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红政办发〔2005〕17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五)《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进入公园文化站馆就医普通挂号实行免费的通知》(红政办发〔2006〕16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六)《红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1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七)《红河州节能减排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07〕17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八)《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07〕18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十九)《红河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8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8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一)《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8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二)《红河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8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三)《红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22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四)《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红政办发〔2007〕23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五)《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7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六)《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9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七)《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08〕17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八)《红河州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08〕257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二十九)《红河州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9〕14号)。有效期1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

  (三十)《红河州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09〕10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一)《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核心片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09〕10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二)《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红政办发〔2009〕21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三)《红河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0〕14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四)《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11〕20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五)《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2〕3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六)《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2〕9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七)《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2〕177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八)《红河州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红政办发〔2012〕187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三十九)《红河州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红政办发〔2014〕7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红河州以商招商实施办法》(红政办发〔2014〕8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一)《红河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红政办发(〔2014〕11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四十二)《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红政办发〔2014〕17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