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4〕176号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7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我州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能力,推动红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商是指红河州以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到我州投资的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客商、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客商在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并注册公司的工业项目和企业(不含金属矿开发、煤矿开发等资源性项目),州内企业新增扩股的投资可参照执行本规定。入驻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中越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企业,按其相应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经营。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

  (三)国际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应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受让方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精神,工业项目土地价每亩不高于10万元;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城乡用地潜力,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三)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选址、供地,鼓励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园区标准厂房租金第1-3年免租金,以后年度根据税收贡献确定标准厂房租金,税收强度每平方米在100元以上的,给予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减免奖励。

  (四)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的项目,对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能耗低、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地价,给予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财政税收金融政策

  (一)凡符合我州产业导向及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用地类项目(非用地类项目是指投资商在红河州内新注册、不占用土地的项目),前两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二个档次给予扶持,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分别按50%、40%给予扶持企业。利用老厂房新建厂房的,其需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减征或免交。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或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前2年给予州、市县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0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至5亿元或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前3年给予州、市县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00%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给予州、市县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00%扶持,第4年至第6年按50%给予扶持。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扶持企业比例。

  (六)引导企业加强与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争取通过信用担保等途径提高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融资租赁以及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境内外股权投资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七条 政务服务政策

  (一)投资超过2000万(含2000万)美元或1亿(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二)投资一、二、三产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行政性收费属州、县市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行政性收费属州、县市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部分或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州级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州、县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在符合政策、相关报件齐备的条件下,较国家规定的期限提前一半时间办结(不含专家评审和项目公示时间),需转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承诺的时限办理。

  (五)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提供“一站式”、“代办制”服务,招商部门从考察、咨询、确定投资、办理证照、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全过程免费服务。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州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六)对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州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七)整合招商资源,建立项目评价机制,严格项目准入标准,提高项目引进质量,确保招商选资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视投资情况给予适当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投资兴建或技改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范围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的项目补助资金和贴息支持,在建设期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项目所在地给予适当贴息。

  (二)获准上市交易的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著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以上补助或奖励,由州、县市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涉及以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为依据的奖励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本企业对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际投资额由政府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中介机构须出具认定书。

  第十一条 在享受此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同时享受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优惠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投资商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优惠待遇。如有采取虚假投资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优惠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所有优惠待遇。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