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4〕72号 发布日期:2014年4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4月3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州飞地项目管理流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红河州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加快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对发展经济的制约,鼓励发展跨行政区划的飞地经济,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特制定飞地经济跨县市(园区)落户企业税收征缴、收入分成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工商注册。飞地经济企业应当在项目落地县市(园区)注册法人企业,在招商县市(园区)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各县市(园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工商部门解决企业注册问题。

  第三条 财税征缴分成。飞地经济企业形成的税收,由法人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按分成比例在落地县市(园区)和招商县市(园区)进行纳税申报和缴库。落地县市(园区)企业统一进行纳税核算。

  第四条 分成财政收入界定。实行分成的财政收入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五项税收。五项税收之外的其他税收、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归项目落地县市(园区)。

  第五条 税收缴库及结算办法。飞地经济企业在计算完成应缴税款后根据项目落地县市(园区)税务机关按分成比例计算确定的落地县市(园区)和招商县市(园区)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办理缴库。需向落地县市(园区)国库缴纳的税款,由落地县市(园区)企业直接向落地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国库缴纳;需向招商县市(园区)国库缴纳的税款,由在落地县市(园区)注册企业以汇款方式汇入招商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国库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

  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在当日或次日向招商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招商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招商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招商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转回的缴款书收据联后及时交落地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以便落地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在招商县市(园区)税收分享入库情况,落地县市(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及时将缴款书收据联转交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