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1-29 16:38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现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汇总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本报告通过“红河公积金网”(网址http://www.hhgjj.com)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政办公室,地址:蒙自市文萃路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邮编:661199,电话(传真):0873-3736773。

  一、总体情况

  2020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工作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平台建设,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全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2020年,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成立由单位正、副职担任组长、副组长,各部室(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情况,及时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充实,并结合工作实际,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部室(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规定所占分值不低于4%,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为有序推进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机制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对网站日常运行管理的责任分工进行明确和细化,构建了范围明晰、职责明确、程序到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备案制度,为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严格执行《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设置专人负责主任信箱、住房公积金网在线解答等举措持续巩固和拓展政务公开和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并认真做好群众意见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截至2020年底,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咨询答复工作均按要求有序推进。

  (三)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缴存职工监督。2020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红河日报》、红河电台、中国红河网及红河公积金网、微信、手机APP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3条,全年公众查询浏览数5312173次(红河公积金网、手机APP、微信、网厅、自助终端、一部手机办事通)。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红河公积金网”的“信息公开”和“通知公告”两个专栏,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业务办理等相关事项向广大职工进行公开。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加强疫情防控,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将柜面业务办理调整为网上办理;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职工的影响,出台了《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红房资〔2020〕7号),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延长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调整职工租房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等政策调整支持企业、职工共同渡过难关。以上通知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月8日、3月18日通过“红河公积金网”向社会主动公开;在州委巡察后,及时在《红河日报》及“红河公积金网”公开《中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二是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和要求,及时通过《红河日报》、“红河公积金网”、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完整地披露我州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各项指标,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知情权。三是认真做好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6月17日和7月24日通过“红河公积金网”“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了2020年度部门预算和2019年度部门决算,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对单位公文起草、审查、签发、复审和公开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文起草科室和办公室在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中的职责。五是认真贯彻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解读“三同步”要求,在起草《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红房资〔2020〕44号)的同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红河公积金网”等渠道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重大政策解读“第一解读人”职责,于7月8日向参加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二次会议的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深入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后续工作考虑;于11月13日带队参加红河电台“红河热线”栏目向社会各界宣讲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同时,通过在“红河公积金网”开设“主任信箱”和“投诉建议”专栏,开通“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单位和职工查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个人信息提供方便,主动做好住房公积金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关切工作,努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紧紧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公积金”,实现信息化发展带动服务效能新提升。一是完成住建部结算接口升级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公共接口标准V2.0.3.pdf》接口要求,按期完成结算接口升级工作。升级后,系统运用新增的接口(银行账户状态及信息查询),为缴存职工使用网上业务厅、微信、APP、一部手机办事通等渠道上的资金业务提供银行卡校验功能,为实现线上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防范资金结算风险,减轻柜面压力,提升“离柜率”,实现“一步办结”打下基础。二是持续优化各服务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线上办理。2020年,通过升级住建部结算接口2.0和建成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网厅、微信、APP、“一部手机办事通”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线上办理,彻底解决了原来服务渠道只能查询,不能办理事项的局面。目前,开通了住房公积金办理类事项6项,即离退休提取、解除劳动合同提取、租房后续提取、提前还款、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三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型服务模式取得新进展。2020年12月16日,省住建厅检查验收组对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开通、功能实现、综合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运行绩效分析功能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最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优秀”等次通过验收。目前,已建成了以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12329”服务热线、短信和“一部手机办事通”等8个服务渠道,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温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五)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做好政务舆情处置回应。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窗口部门实际,通过在红河公积金网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开设举报投诉信箱,在13县市和云锡管理部服务大厅主动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和主要领导带队参加“红河热线”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充分利用“12329”服务热线、“114”查询电话及红河公积金网、微信、手机APP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全面构建“为群众服务、受群众监督”的长效监督机制。全年共收到省信访系统、州政府网站“统一信箱”、“12345”政务热线转办信访件31件;受理“12329”服务热线政策业务咨询电话13860个、“114”电话咨询月均2400人(次)、红河公积金网站业务政策咨询254人次,群众来访91人次,按期办结率为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频繁,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的知晓率还不够高,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州级大数据应用平台尚未建成,部门间信息共享仍然存在制约,互联网+公积金工作推进相对缓慢,办事手续简洁化、服务效能最大化目标尚未全面实现。

  (二)工作改进情况。一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及政务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拓宽宣传面,同时依托全州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积金政策解读宣传。二是采取系统优化与加强部门联动同步走的方式,在完善优化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同时,积极协调与住建、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工作,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健全公开制度,落实公开措施,做好公开保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落实。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统计数据不包括转载、转发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