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司法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1-25 16:32 字体:[]

  州政府办: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7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15﹞39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推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信息督办科,该项工作已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有专人信息督办科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和管理档案资料。我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了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有分工、有细化、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工作落实到位。每年1月按时上报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在《红河州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积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到位,工作人员业务熟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内容齐全、及时准确。职能类部门公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决策类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和使用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综合类公开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监督类公开工作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行为的追究处理情况。动态类信息主要公开政务活动类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化率达100%。按时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从生成到政府网站、报刊等载体上公开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15年1月至12月,州司法局收到全州13县市司法局和局机关各科室部局上报的原始信息1039条,编发《红河司法》—动态快讯37期,185条;《红河司法》—要情速报11期,16条;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数361条,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红河日报<红河司法行政专栏>》,24期、103篇。我局政府信息从生成到向公共查询点报送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和维护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准确无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截至目前,我局未出现以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我局在红河州司法局政府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投诉、网上办事等专栏,政府信息索引规范,查找方便,能够下载各类文件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格。网上提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齐全。有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元数据”提取和提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指定的广播、电视、政报、简报、报纸等媒介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2015年,共收到局长信箱11件,网上咨询8条,已办结。我局档案室设立公共查阅室,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设立明显标志,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专人负责,有政府信息索取点,设施齐全,资料齐全。有1部专线电话(3197011)提供查询服务并保证电话的接通率。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有专人分管、专人负责接听电话,2015年,共接到政务查询电话2个,全部已答复。重大事项决定能够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红河州司法局门户网站设有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干部任用、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

  四、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我局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良好。我局建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审查程序规范严格,无失泄密事件发生。建立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建立了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向政府信息查询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建立了机关内部主要事项的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处理情况

  我局有专人负责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规范,档案文书管理规范。依法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正确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认真答复和解决群众提出的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分的投诉案件、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二次督办的投诉案件,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

  红河州司法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