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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62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20
文号
红政发〔2023〕4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红政发〔202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稳增长工作意义重大。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振市场信心,加快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州级财政安排1.1亿元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力度,其中1600万元用于“骏马奖”奖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10亿元,支持蒙自机场、弥泸灌区等省州重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车购税等资金,确保各类资金争取占全省比例不低于10%。聚焦1367个、年度总投资1518亿元的“千项千亿”州级重点项目和50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州级领导挂钩“510”重大项目,全力以赴抓推进,力争形成更多实物量。(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二、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州级财政安排2127.5万元,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其中:对限上批零住餐4个行业年度增长贡献综合排名全州前10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首次升限纳统的批零住餐主体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再奖励5万元;对限下抽样单位每户给予5000元补助;引导州内大型商超设置“红河名优特新产品专柜”,对专柜面积30平方米以上、长期保留的商超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全州支持15家;开展“四季促消费”活动,启动一季度“汽车惠民购”、二季度“家电焕新季”、三季度“红河美食荟”、四季度“商圈购物节”活动,促进汽车、家电、住宿、餐饮等领域消费加快增长。(州商务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鼓励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公休制度,提倡州内旅游消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原则上在9月底前分批次安排职工集中公休。(州委组织部牵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务员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三、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州级财政安排315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提质增效。对年内新建投产养殖生猪3000头、牛1000头、羊1000头、禽20万羽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深入推进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每户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新增省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20佳创新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落实“百亿金融支农行动”,开展乡村振兴金融创新基地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60亿元。(州农业农村局牵头,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乡村振兴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四、促进工业提质扩能。州级财政安排183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提质扩能。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贡献综合排名全州前20位的(不含烟、电)存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全年营业收入增量排名前20位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单位,每户给予1万元支持;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再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及创新,对申报成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质量标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技术改造及创新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科技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五、加快旅游业提档升级。州级财政安排640万元,用于支持旅游业提档升级。支持旅行社引客入州,对旅行社年内接待过夜游客的按每人10元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将“过路经济”转化为“过夜经济”。对2023年度内申报、创建成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高A级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全国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开展“发现红河”文旅产品宣传策划,设计推荐5条“游红河精品线路”,全年举办10场以上宣传推广活动,开展红河“十大新地标”、“十大网红打卡点”、“十大美食街区(夜市)”评选,以旅游复苏带动住宿、餐饮、消费复苏。(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落实)

  六、助力服务业主体壮大。州级财政安排730万元,用于支持服务业加快恢复。对年内首次纳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再奖励5万元;对弥补管道运输业、互联网和有关服务2个行业空白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

  七、促进房地产回稳向好。州级财政安排130万元,用于举办全州房地产交易会和房地产政策解读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房地产“百盘联销”、家装品牌“千商联促”、“好房名企”媒体推广宣传活动,持续提振住房消费。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政策等,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支持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加快保交楼项目完工交付。支持县市结合实际出台“一城一策”政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八、支持建筑业健康发展。州级财政安排575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对年内新增入库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年度形成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年度形成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对年内资质升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在库资质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内实现产值1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5%以上的在库资质建筑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内实现产值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5%以上的在库资质建筑企业,每户给予奖励5万元;对年内实现产值3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5%以上的在库资质建筑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万元;对承揽州外建筑项目且年内形成产值5亿元以上的在库资质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

  九、促进外贸回稳提质。州级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对评为州级“以贸促富”先进乡镇、农产品出口增长较快的企业、全州外贸稳增长贡献大且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扩大边境贸易规模,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平台企业推动落地加工成效明显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跨境电商稳增长贡献较大企业、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培育孵化一批成长性强外贸市场主体。用好中央和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扩能增量。(州商务局牵头落实)

  十、盘活全州优势资源。盘清用活全州优势资源,全年实施资源经济示范项目10个以上。围绕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强化农业资源统筹整合,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矩阵。积极吸引开采、加工等龙头企业参与农业资源、矿产资源、清洁能源、文化旅游资源等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加快审查审批、尽早复工复产。建立健全农村自来水和集镇污水处理收费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完善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开发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坚决清理占而不用行为。(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一、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落实园区三年行动,出台园区考核办法。统筹中央省州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等资金,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落实“标准地”改革,在有条件的园区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确保工业项目“签约即可开工”,储备“标准地”不低于4000亩。支持泸西产业园区建设千亿园区,确保2023年工业总产值实现翻番。力争全州园区新增规上工业企业35户以上,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达到1900亿元以上。(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二、提升口岸经济活力。围绕口岸发展大通道大物流大贸易大产业,确保2023年全州口岸进出口货运量、货值分别增长20%以上;新增外贸市场主体110家以上,其中农产品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河口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政策,统筹各级各类资金不低于10亿元,用于加快河口国际口岸城市建设,支持河口建设智慧县城、智慧口岸。支持在河口沿边产业园区设立免税店。支持边民互市发展,边民按规定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有关进口税收。加快金水河口岸水果、冰鲜水产品及粮食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加大口岸“运抵直通”模式复制推广,落实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持续开展通关业务改革。(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及金平县、河口县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三、梯次培育市场主体。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倍增8个培育计划,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登记注册效率,力争年内市场主体数量达到43.3万户以上、净增3.7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3万户以上。州级财政安排250万元,对全年市场主体净增量排名靠前的,北部7县市前3位、南部6县前2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十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招商引资工作三年行动,力争2023年省外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增长15%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增长不低于20%。州级财政安排940万元,对202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3位的县市,给予激励经费奖补;继续落实以商招商分级奖励制度,对年内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中介引荐机构或引荐自然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引荐机构或自然人)。(州投资促进局牵头落实)州级财政安排2300万元,支持州委创新委产业保障推进办、产业链链长办、重点项目办及各工作专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每条千亿级产业链、500亿级产业链年内引进签约、落地开工投资10亿元以上招商项目分别不少于2个、1个,每条100亿级产业链年内引进1亿元以上招商项目不少于1个。(州委创新委产业保障推进办、产业链链长办、重点项目办及各工作专班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五、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州级财政安排159万元,用于支持发展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和电商企业(不含跨境电商)。对首次升规纳统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对限上商贸企业年内网络销售额2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15%以上的,按年度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年度物流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梯度培训A级物流企业,对年度新获批或晋级的国家A级物流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安排物流调查样本企业专项经费2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落实)

  十六、提升能源保障能力。加快煤炭产能释放,做好电煤保供工作,力争州内煤矿全年生产原煤2000万吨以上,保障电煤供应850万吨以上。加快推进红河“风光储”一体化基地项目和蒙自、建水、河口3县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确保弥勒西、剑角峰、仙人洞坡、猴子山、永宁5个风电场项目全部并网发电,力争年内新增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加快油气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开远—蒙自天然气管道支线2023年底建成投产。加快红河电厂扩建工程,力争弥勒煤电一体化低热值褐煤发电项目核准并开工。开工建设泸西210万千瓦抽水蓄能项目,积极争取屏边大平子24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列入国家建设规划,推动南盘江红河段3个梯级电站年内实现复工续建。建立以度电增加值为主要指标的能效标杆企业、以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亩均英雄企业2个白名单,予以优先用电、用能统筹保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税务局、红河供电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七、确保就业总体稳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44万人以上。继续推动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保持脱贫劳动力人口务工就业规模稳定,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支持退役军人专属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重点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教育体育局、州退役军人局、州乡村振兴局、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八、落实加力提效财政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扩面降费。落实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各项招标采购要求。(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州税务局、红河供电局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十九、更好发挥金融政策作用。继续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度。继续推动完善重大项目融资辅导机制,开展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定期沟通会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全州重大项目建设,确保中长期贷款不低于140亿元、增长10%以上。引导商业银行支持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实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等10个重点领域的设备更新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对获得政策工具支持的各类项目开展配套融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绿色金融,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继续用好重点领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州级财政安排2.8亿元,用于产业引导投资基金,服务支持三次产业稳定运行,重点支持工业项目落地。(州金融办、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红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二十、全力营造比学赶超氛围。州级财政安排1070万元,支持县市比学赶超、争先进位,对全州一季度“开门红”和全年GDP增长综合贡献排名靠前的,北部7县市前3位、南部6县前2位,每个县市奖励100万元工作经费;评选产业强州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先进个人每人给予奖励6000元;评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先进个人每人给予奖励1000元。(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经济稳增长工作,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市场预期引导,于2023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向州政府督查室、州发展改革委报送1次推进落实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州同类支持政策重叠或执行时间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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