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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7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01
文号
红政发〔2022〕38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红政发〔2022〕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经州市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现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红河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红河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相关要求测算,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符合红河州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施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红河州征地工作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红河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为补偿标准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二)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三)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贯彻落实

  《红河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红河州各县市建筑物补偿标准

  2. 红河州各县市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 红河州各县市林木补偿标准

  4. 红河州各县市青苗补偿标准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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