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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84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8-30
文号
红财规〔2023〕2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财规〔2023〕2号

州级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红河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红河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红河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 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财发〔2019〕146 号)、《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云财规〔2022〕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州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当期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将社保基金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利息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四条 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采取利率协商、竞争选择等方式进行,以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存款收益率。

  (一)利率协商。利率协商指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的社保基金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的优惠利率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提高利率水平,取得利息收入。

  利率协商方式包括财政专户资金活期存款利率协商和定期存款利率协商。

  (二)竞争选择。指通过竞争选择方式选择银行作为定期存款银行,到期取得利息收入。竞争选择包括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间进行竞争两种方式。

  第五条 根据社保基金规模和存储结构,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州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银行存款保值增值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定期存款银行出现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将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州财政局可办理定期存款支取手续,或采取措施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第七条 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待遇支付需要等情况,需要提前支取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存款银行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计息。

  第二章 利率协商

  第八条 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内可采取利率协商方式开展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根据资金性质,州财政局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州医疗保障局综合银行经营状况、地方经济贡献、利率水平、服务情况等指标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协商,采取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确定优惠利率。协商一致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交承诺函。

  第三章 竞争选择

  第九条 根据资金性质,州财政局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州医疗保障局测算社保基金转存定期存款规模及存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争选择方式。

    根据资金性质,由州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确定定期存款银行范围和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条 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竞争选择,由州财政局根据资金性质,就选择定期存款银行事宜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州医疗保障局制定竞争选择公告,由州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网站发布公告,载明资金竞争要求、报名时间、廉政承诺要求、需提交资料等事项。

  (一)参与银行资格要求

  参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蒙自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内商业银行。

  2.在云南省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 年以上,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各银行主体应指定其蒙自市辖区内的一家机构作为业务主办行。

  (二)确定定期存款银行范围

  银行范围采用综合评分法从经营状况、地方经济贡献两方面评分,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经营状况指标权重40%,选取相关指标考核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地方经济贡献指标权重60%,选取相关指标考核银行对地方经济的支持情况。

  参与银行评价得分排名前80%的,纳入定期存款入围银行范围,由州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三)定期存款银行资金分配

  分配资金时,由州财政局通知入围银行提交定期存款相关材料。评选委员会综合经营状况、地方经济贡献、利率水平、服务情况等指标,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州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通知存放银行。

  (四)定期存款资金划拨

  州财政局向定期存款银行划拨资金。收到划拨资金后,定期存款银行向州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单,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间进行定期存款竞争选择,由州财政局根据资金性质,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州医疗保障局就选择定期存款银行事宜邀请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参与竞争,通过评分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二条 定期存款银行不得以资金存放为由擅自新开立财政专户(包括临时存款账户等)。存款到期日,州财政局向定期存款银行提供到期本金和利息的划款要素信息,定期存款银行严格按照州财政局指令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财政专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如定期存款银行未按时足额划拨存款本金和利息,发生一次,在下一期定期存款竞争选择分配资金时,银行服务水平计零分;发生两次,取消定期存款银行两年的参与资格。

  第十三条 定期存款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存款到期后重新开展竞争性选择工作,在新一轮竞争性选择工作未结束前,由财政与原存款银行共同协商转存计划及优惠利率,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州财政局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州医疗保障局取消定期存款银行参与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

  1.在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2.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参与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3.未按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4.未按竞争承诺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5.其他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在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保值增值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牵头研究保值增值采取的方式及操作方案;

  3.牵头组织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各项工作;

  4.制定具体保值增值操作方案,并按规定操作;

  5.根据业务规定,与存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履行协议内容,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6.牵头对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7.牵头开展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在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的有关规定;

  2.配合组织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工作;

  3.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定期存款规模、存期意见;

  4.参与对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5.参与开展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存款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1.确保社保基金存储安全、完整;

  2.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3.严格执行存期、利率等有关约定;

  4.按照州财政局要求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工作;

  5.按月报送定期存款对账月报表;

  6.及时提示各类社保基金存储风险,并采取措施保障社保基金存储安全;

  7.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存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若国家对社保基金管理有新的规定或社保基金管理有新的需要,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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