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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9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19
文号
红政办发〔2022〕55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2〕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6月17日印发的《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红政办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红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发生地震和州外发生地震波及红河州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1.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指导重特大地震灾害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局长、州地震局局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蒙自军分区有关副司令员、武警机动第八支队副支队长、武警红河支队有关副支队长担任。

  2.1.3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联社、州地震局、州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滇中引水建管局红河分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红河银保监分局、中国电信红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红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红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红河州分公司、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蒙自军分区、武警机动第八支队、武警红河支队。

  2.1.4 较大及以上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红河州××××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分设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人员搜救、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遇难者善后处置、综合保通、灾害监测、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涉外事务、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恢复生产等12个工作组。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资金筹措、涉外事务等4个工作组。

  2.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州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组织震情会商,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及建议,组织落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协调、督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承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主任由州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

  2.3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联络员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为本单位防震减灾工作联络员,平时负责单位防震减灾日常工作;震时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工作联络员,负责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2.4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助、保障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表1)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5 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州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表2)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按照地震灾害分级,州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2.2 响应启动

  (1)州级应急响应。由州减灾委负责启动。县市应急响应,由本级减灾委负责启动。

  (2)州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州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

  (3)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州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县市开展先期处置。

  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

  (4)州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州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市抗震救灾工作,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市抗震救灾工作。

  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5)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县市根据灾情,可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州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水利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州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州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制定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地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办公等器材和其他相关装备,确定应急组织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各级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州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州应急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广地震保险。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抗震救灾期间,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州能源局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疫情防控期间,州卫生防疫部门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主要内容的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州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建设、指挥系统运行维护、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值班值守,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地震预警和震情灾情报告

  4.8.1 州地震局要加强全州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分析判定年度重点危险区,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和防范应对意见建议。要实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各县市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 州地震局要建立和完善州级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 州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蒙自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市区有震感时,州地震局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4 发生地震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级有关部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厅,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州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州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州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省减灾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州级启动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时。

  (1)州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州地震局第一时间报告、发布震情,州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震情灾情形势,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州人民政府领导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航空救援、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供电、社会救灾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设立后方综合协调、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应急资金和救灾捐赠筹措、涉外事务协调等4个工作组。开展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灾区党委、政府组建专项指挥部前方工作组,设前方综合协调、人员搜救、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受灾群众安置、遇难者善后处置、综合保通(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灾害监测、治安维稳、社会动员、涉外事务、新闻宣传、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等12个工作组。灾区县党委、政府做好交通运输、通信、网络、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服务保障。

  5.2.2 州级启动Ⅲ级(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时。

  (1)州地震局第一时间报告、发布震情和地震影响情况,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会商研判震情形势,协调部署应急处置或抗震救灾有关工作。若出现灾情,州应急局及时发布。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出人员赶赴震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或抗震救灾工作。

  (3)若出现灾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资金等调配工作。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6.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蒙自军分区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心理援助。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州应急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州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州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州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州能源局、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州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负责监测灾区河道洪水、湖泊水库来水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能源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州公安局、武警红河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州应急局、州民政局、团州委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州应急局、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州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外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州委宣传部、州外办、蒙自海关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州地震局,并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红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舆情监管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参与抗震救灾,指导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政府组织实施,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服务,为上级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保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视需要,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州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1 邻近州市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红河州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1.2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红河州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红河州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州委宣传部、州外办、州应急局、州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州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州应急局负责协调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开远车务段、云南电网红河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州应急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州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2.2 地震传言事件

  州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9.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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