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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7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15
文号
红政办函〔2022〕76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函〔2022〕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0日

  

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方案

  按照《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交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函》(红人办函〔2022〕6号)要求,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推进红河州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理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提高认识,真正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办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细化工作职责,把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残联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格局,每年召开残工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推动全州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和残疾人共同富裕。

  责任单位: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立即办理,长期坚持

  2.落实彩票公益金留成比例,确保残疾人事业的稳定投入。

  办理措施:除州级财政正常预算外,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助残工作。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对未缴部门进行清缴,作为残疾人事业稳定的经费投入。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3.提高残疾人联络员待遇,稳定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

  办理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参照全省各州市残疾人联络员工作补贴情况,比照红河州村委会(社区)其他类似人员工作补贴情况,研究提出红河州村委会(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工作补贴方案。

  责任单位:州残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4.进一步明确残疾人服务中心职责,加强服务中心建设。

  办理措施:认真落实《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发〔2011〕21号),加强州、县、乡三级残疾人服务中心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对州残疾人康复中心和个旧市、元阳县、绿春县残疾人服务中心配齐配全人员力量,以便更好地开展残疾人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真心帮助残疾人充分就业,促进残疾人自立自强

  1.残联和人社部门要制定专门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政府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和在全国残运会获得奖项的运动员,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办理措施:一是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精神,制定红河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措施,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红河州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办法。三是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府优先采购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责任单位:州残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2.认真落实按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并对未缴部门进行清缴。对企业落实税收优惠、减免、退税、扶持政策。

  办理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管理规定,认真规范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履行好办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二是落实征收部门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历年来未缴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追缴。三是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6号),落实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有关扶持措施,保障残疾人实现更充分就业。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残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3.对18—60周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库,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畅通残疾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渠道,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实现同工同酬。

  办理措施:一是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完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二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残疾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权益。

  责任单位:州残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4.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规范化建设增强残疾人的信心,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让残疾人通过劳动就业,展现他们自立自强的价值。

  办理措施:一是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二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推拿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备执业资格或者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三是继续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四是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

  责任单位:州残联、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三)真情关心关注残疾人文化、体育、托养和法律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在州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推广盲人数字阅读,不断推进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在州电视台开播“手语栏目”,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开通“手语栏目”,传递好党的方针、政策。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创作,培养特殊艺术人才。

  办理措施:一是在州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版本的电影、电视剧等产品和服务。二是在州电视台开播“手语栏目”,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开通“手语栏目”,传递好党的方针、政策。三是发展特殊艺术,鼓励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扶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组织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创作,组团参加省、国家级残疾人艺术汇演。

  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残联、州融媒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2.加大力度培养、培训残疾人体育运动员,积极组织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全国、全省残运会暨残奥会,为红河增添光彩。

  办理措施:一是在抓好残疾人竞技体育的同时,抓好残疾人群众体育。二是积极选拔培养运动员苗子,为国家队、省队培养、输送运动员,组队参加全省举办的残疾人运动会,为红河州争光。三是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动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责任单位:州残联、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3.切实增加经费投入,加大对开远、弥勒、泸西、河口、石屏5个县市建设托养中心工作力度。

  办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县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开远、弥勒、泸西、河口、石屏5个县市采取居家托养、日间照料、机构托养等形式,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托养,做到“应托尽托”。

  责任单位:州残联,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4.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细化监护人职责,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人身伤害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措施:一是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工作运行,州、县市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二是支持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降低残疾人享受法律服务门槛,扩大援助案件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讼。三是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四)全面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真实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水平

  1.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提高残疾人办(持)证率,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无人照管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康复救助,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配备廉租住房、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房屋改造计划等,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办理措施:一是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将事实无人照料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加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在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工程等项目时,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四是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实施从学龄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幼儿)及残疾人子女予以优先资助。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残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2.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制定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府给予补贴制度,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办理措施:一是落实财政为困难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帮助有参保意愿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将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和与医疗密切相关的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药物维持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或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四是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救助金。五是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六是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服务等。

  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州医保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3.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两项”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放宽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年限,落实好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真实地把残疾人各项帮扶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办理措施:一是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普遍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二是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发放资助金,减轻残疾人家庭教育压力,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三是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提供优待政策和便利。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四是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包括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在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五是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放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年龄到17岁,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融合。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残联、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五)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加强绿春、屏边、河口3县特殊教育。

  办理措施: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在未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绿春、屏边、河口3个县,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安排适龄残疾儿童依法保证完成义务教育。同时明确3县残疾儿童划片招生范围。

  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2.持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办理措施:要明确到蒙自市持居(暂)住证的州内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的就读问题,按正常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完善蒙自、开远、个旧、石屏、泸西、红河、金平、元阳7个县市新建特殊学校标准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3.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

  办理措施:以州特殊教育学校为引领,大力发展特殊职业教育,逐步按师生比例补足特殊教育教师,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

  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六)进一步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着力营造残疾人生产生活良好环境

  1.加快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

  办理措施:优先在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机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完善无障碍设施。

  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残联、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2.加快道路交通无障碍建设。

  办理措施: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特别是要对城市通道、盲道不连通、损坏、有障碍物等情况进行重点建设改造。

  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3.加快社区和居家无障碍建设。

  办理措施: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残疾人“出得了门,入了厕,晒得了太阳,洗得了澡”,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办理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强化政治担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办理措施,提高办理时效,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办理难题,全力保证办理工作有效开展。

  (三)注重办理实效。各责任单位要精心组织、紧抓不放,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办理工作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县市、州级各责任单位请于9月30日前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州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州残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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